遺囑繼承第二順位
遺囑繼承第二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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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分為遺囑繼承、法定繼承,還有遺贈撫養協議。遺贈撫養協議優于遺囑繼承,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
在沒有遺贈撫養協議及遺囑繼承的情況下,按法定繼承處理。按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開始后,遺產由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繼承。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那么遺產由被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
題主說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也就等于沒有了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被繼承人的遺產可以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才走法定繼承。因此,合法有效的遺囑確定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完全可以對抗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當然,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優先于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前提條件是該遺囑合法有效。一份遺囑合法有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被繼承人訂立遺囑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遺囑內容是他的真是意思表示;2.遺囑內容是對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產進行處分;3.遺囑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比如自書遺囑注明了年月日并附有親筆簽名。
原則上被繼承人可以訂立遺囑自由處分自己的個人財產,他完全可以讓保姆繼承自己的全部財產而排除親生孩子的繼承權。但是也有兩個例外,一是如果他有尚未出生的孩子時,必須給他留下部分遺產;二是如果他有老年伴侶時,必須給老伴兒留下部分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因此,如果老人的遺囑合法有效,并且幾個子女都不是尚未出生的胎兒,那么他們是沒有資格和保姆爭奪遺產的。
您好!
按照現行《繼承法》,以及即將頒布實施的《民法典》,關于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的范圍界定是一樣的。
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
- 配偶。
- 子女。包括生子女(婚生和非婚生)、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
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才會涉及到第二順序繼承人。
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
-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 祖父母、外祖父母。
當然,以上關于繼承人的界定,都是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如果涉及到遺囑繼承的話,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是可以無視上面的法定繼承順序的——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
此外,還有一點需要提示:
如果兒媳(女婿)代替去世的丈夫(妻子)對公婆或者岳父母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這里有兩個前提條件:
- 喪偶
- 代替亡夫為公婆、或者代替亡妻為岳父盡到贍養義務。
按照我們國家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當去世一方生前沒有訂立遺囑或者遺贈撫養協議等這些特殊約定的時候,那么他的遺產將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法定繼承包括兩個順序,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
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去世一方的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是指去世一方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當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時候,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人無權繼承,只有不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時候,第二順序繼承人才有權繼承。
所以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那么第二順序繼承人就直接要求繼承去世一方的遺產就可以了。至于如何分配?跟第一順序繼承人其實是一樣的,一共有幾個人就按幾個人平均分配,除非有些特殊的情況可以對一些特殊的人進行適當的多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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