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抗訴的事由
檢察院抗訴的事由
在民事、行政領域就不清楚了,但在刑事領域,檢察院抗訴的,那怕是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基本上都會改判的。
所以,判決生效的案件,如果想改判,向相應的檢察院反映,申請檢察院抗訴,是一個不錯的辦法。這比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有用用多了,上下級法院之間的關系就像父子關系一樣,你想老爸打兒子,真的不大容易。
向檢察院申請抗訴,然后由檢察院啟動再審,就容易多了。檢察院亨有法律監督權,里面有個控告申訴科,他的職責之一就是專門干這個的,有理有據的話,基本上都會抗訴的。
雖然我們民事訴訟是兩審終審制,但當事人對于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存有的異議的,仍然可以通過向法院申請再審和向檢察院申請抗訴來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以糾正錯誤的裁判。
所以,對方不服中院終審判決,向申請檢察院抗訴,收到檢察院的抗訴通知書,說明檢察院已經決定對該民事案件提起抗訴。
根據規定,檢察院決定抗訴的案件必然啟動再審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
所以,既然案件已將進入再審程序,那作為當事人還是做好相應的應訴準備。一般來說,法院裁定再審,基本是有新的情況出現,或者原審判決確實存在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問題。但這也并不意味著再審就必然改變原審判決,作為當事人還是做好相應的應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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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個問題不存在以誰為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
同時《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所以結合上述法條可以知曉在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抗訴時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再審,同時如果再審申請人申請再審符合法定事項的情況下依然應當再審,所以當人民檢察院抗訴事由與當事人申請再審事由不同時,不代表其要求再審的訴求不被支持。
法院應當再審時應當就抗訴和申請再審事由一并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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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實行兩審終審制的。 也就是說,二審的判決是生效判決。
如果對二審的判決還不服的話,只能向法院申請再審。但必須符合再審的法定的事由,不符合法定事由的法院直接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對法院駁回再審申請不服的,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因此,對二審敗訴,想要繼續走法律程序的,要先是法院申請再審,再檢察院申請抗訴的順序。
就檢察院內部而言,由公訴科進行抗訴。外部而言:如果是未生效的判決裁定:檢察院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也就是說有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辦理。如果是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就要啟動再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這種情況只能由最高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由審判監督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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