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駁回抗訴后救濟途徑
檢察院駁回抗訴后救濟途徑
高院是一種概稱,包括省級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如果沒猜錯的話你應該說的是被省高院駁回再審申請,那么,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再審申請被省高級法院駁回時,既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也就是省級檢察院)申請抗訴,也可以向最高檢察院申請抗訴,當然,也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如果你的再審申請被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你就只能向最高檢察院申請抗訴了。不過,通常被最高法院駁回的案件,基本都是從證據和法律依據角度很難被推翻的。
希望您冷靜思考,做出最有利的維權決斷,早日得到公正裁判!
向檢察院控申控告或向當地市人大法工委反應后看能不能糾正,再向省檢察院控告,省人大控告不能糾正,最后就是兩最高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
針對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抗訴沒有被駁回的,只能是維持原判、改判或者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抗訴是啟動再審程序的原因之一,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而且在沒有上訴權和申請再審權的情況下,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的同級檢察院申訴,經檢察院審查后認為法院的生效判決有錯誤的,由該檢察院提請上級檢察院向法院提起抗訴,再審程序啟動。
檢察機關的抗訴是啟動再審程序的最后一道程序。
民事判決申請再審被駁回后,還可以向檢察院申訴,要求檢察院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檢察院抗訴后,法院作出再審判決。如果仍然不服,就沒有任何法律途徑可以走了。到現在為止,所有的法律程序都走完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 (二)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三)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因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而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除外。
雖然抗訴法律程序走完,判案不公,或者錯案,還是可以上訪,往全國人大提出錯案,冤案理由,當然一定要找到法律根據,說明事實,因為法律是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判案,并沒有說以一審為依據判案,一審事實沒搞清,就不是事實,所以準繩也不對。
事實是靠證據來證明的,抓住事實的關鍵主要問題,有佐證條件,符合法律條款,告到那里都行,錯案一定要糾正。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檢察院駁回抗訴后救濟途徑“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