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證人做偽證的法定證據
證明證人做偽證的法定證據
‘’依法不能認定為作’偽證’!‘’
依我之見:一方當事人在法庭上說謊,即虛假‘’當事人陳述‘’,無論刑事或民事均不能叫‘’偽證‘’。
為什么當事人在法庭上虛假陳述不能認定為作‘’偽證‘’呢?
因為言詞證據中的‘’證‘’,即是‘’證人證言‘’主要指的是非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而是指了解案件情節的‘’第三人作出的證言‘’,提問者所述的‘’偽證‘’法律上指的是證人(第三人)在訴訟活動中故意作提供虛假的言詞證據。因此,作為證據種類的劃分當事人在法庭的陳述,即根據我國訴訟法之規定‘’當事人陳述‘’己經是一種獨立的證據而不能與第三人的‘’證人證言‘’混為一談,即使經法庭調查是假話也只能叫當事人虛假陳述,也不能錯誤的認定為作‘’偽證‘’。不然,也就混淆了‘’當事人陳述‘’與‘’證人證言‘’作為參與訴訟的主體身份的不同,其提供的言詞證據的證據效力的本質區別;
同時,當事人的虛假言詞陳述與證人作偽證在法律責任上也有根本區別,比如在刑事公訴案件訴訟中,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愿如實供述,而不能指控被告人犯偽證罪,也更不能為此強迫被告人供述,不然以被偽證罪為由強迫被告人陳述之行為也就嚴重違反了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得強迫被告人自證其罪‘’的訴訟原則,而為刑訊逼供的違法行為提供借口,所以,當事人虛假陳述不能被指控構成所謂的‘’偽證‘’,否則,將當事人在法庭上虛假陳述認定為作‘’偽證‘’是違法的丶在法理上也是荒謬的。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應想夢成就未來之邀簡答:所謂偽證,我想就是歪曲事實,干擾司法公正,使嫌疑人擺脫嫌疑,嚴重者也構成偽證罪,受到法律制裁。
回答這個問題的前提是案件審結后已經被依法認定為“冤假錯案”。如果是題主想象中的冤假錯案,那么回答題主就是在浪費時間和精力。
在民事訴訟中,所作偽證不論是否被法院所認定采信,是不能控告的。這樣的偽證侵害的是法院工作秩序,情節嚴重的由法院依法處罰。
在刑事公訴案件中,公訴方的證人作偽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公訴方或法院承擔(由公訴方或法院對刑事冤假錯案的受害人給予國家賠償),刑事冤假錯案的受害人有權申請國家賠償,無權對刑事冤假錯案的工作人員提出刑事控告。
在刑事自訴案件中,如果證人是與當事人串通一氣故意作偽證以誣告陷害對方當事人,是誣告陷害罪的共犯。如果證人是為了減輕當事人的刑事責任而故意作偽證的,應當以偽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證人是因為對事實的認識錯誤而作出偽證的,則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案件宣判后,發現一方當事人提供假的證人證據怎么辦?
案件如果是一審判決,宣判后當事人發現一方當事人提供假的證人證據,可以上訴,啟動二審程序,由二審法院審理判決。如果是法官發現宣判后,一方當事人提供假的證人證據,足以影響案件判處,應該匯報本院院長,如果雙方或一方上訴,則可以將情況反饋給二審法院,如果雙方均沒有上訴,可以由原審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再審案件。
如果案件是二審判決宣判后,發現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人證據虛假,當事人可以向二審法院或者上級法院申訴,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提請啟動再審程序審理。法官發現證據虛假影響案件判決結果,可以匯報法院啟動再審程序。
刑事案件中的偽證,你只需要把線索告知辦案機關,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你向法院起訴,你起訴啥?
簡單說一下刑事案件在審判階段,法官是如何判斷是否采信證人證言的。
這里面就不討論非法言辭證據的審查程序,因為這主要是涉及到證據的證據能力也就是證據資格的問題。就假設這些證人證言都具備合法性,那么要認定這些證據是否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就是這些證據必須是真實的、可靠的,也即只有真實、可靠的與案件相關的證人證言,才具備證明力。從這就可以看出,其實法庭在審查證據的過程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審查證據的真實性。
在我國,判斷言辭證據真實性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證據規則就是這種言辭證據必須與其他類型的證據相互印證。這個證據規則我們從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74條的相關規定就可以看出。具體的意思就是一個證人證明的事實必須與其他類型證據反映的事實相一致,沒有明顯的矛盾,這個證言的真實性才能得到確定。舉個例子,張三說看到李四盜竊了財物,僅靠這個證言還無法確定李四是否盜竊,但是如果同時監控視頻也反映了李四盜竊,那么張三的證言就有監控視頻為證,那么他證言的真實性就能夠得到保證和認定。
當然并不是只要證言和其他證據相矛盾就一定能說明證人做為證,有些情況不能排除證人因為記憶或者觀察的偏差出錯的可能性,但是這畢竟是一個可以判斷證人是否做偽證的方法。比如,張三說自己沒有看到李四打人,但是監控視頻卻明顯的反映出張三當時和李四就在案發現場,那么這個言辭證據和實物證據產生了明顯的矛盾,就可以說明張三在故意作偽證。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證明證人做偽證的法定證據“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