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怎么產生
法定代表人怎么產生
有關法定代表人變更問題的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主要有《公司法》、《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1999年修正)》、《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關問題的答復》、《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有關問題的答復》。
一、變更法定代表人需要遵照相應的程序。《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1999年修正)》第五條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免職程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法人組織章程的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關問題的答復》中進一步指出,有限責任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應由公司章程依法作出規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1999年修正)》第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議,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推選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決議。”
就外商投資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問題,《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有關問題的答復》中的規定比較明確。第一,外商投資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適用《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外商投資企業組織章程中明確規定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須經董事會決議或確認的,應當提交董事會決議。公司制外商投資企業原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職責,致使董事會不能按法定程序召開的,可由半數以上的董事或者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開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決議;此種情況下,還應同時提交原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職責的證明文件。第三,外商投資企業組織章程中明確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更換方式為股東委派或股東之間協商產生的,無須提交董事會決議。申請人應依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1999年修正)》第六條規定提交文件,其中免職、任職文件種類根據企業章程規定的法定代表人產生方式確定,具體包括:有權委派方的委派文件、投資各方的協商確認文件等。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資格經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90 號
經國務院批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5號令發布的《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于1999年6月12日經國務院批準修訂(國函〔1999〕47號),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長 王眾孚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
(1998年2月22日國務院批準,1998年4月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號發布。1999年6月12日國務院批準修訂,1999年6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號發布)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記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企業法人登記(包括公司登記,下同)中法定代表人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法定代表人)經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 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七) 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 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免職程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法人組織章程的規定。
第六條 企業法人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 對企業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
(二) 對企業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
(三) 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第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議,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推選1名董事或者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決議。
第八條 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出現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該企業法人應當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第九條 法定代表人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法人組織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
第十條 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隱瞞真實情況,采用欺騙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資格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應當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而未辦理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法定代表人有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企業登記機關檢舉。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法定代表人在一人有限公司里是必須有職位的,寫為執行董事比較合適出資人如果是法人股東出資,產生方式可以寫為委派
法人,是相對于自然人而言的。法人,即單位名稱,一般是指組織或企業。
法定代表人與法人代表是有明顯區別的。主要在兩個方面:
一,二者所指對象不同。法定代表人是單一的,一個單位只有一個,是企業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總經理(經理)擔任,需按公司章程規定依法登記。法人代表則是不確定的,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既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法定代表人委托行使職權的其他人(如企業的經銷人員),其權利是有限制的,最多不能超出授權委托范圍。
二,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在一定情況下,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法人代表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利時造成他人損失或者其他法律后果的,都由法人承擔。只有超出授權委托范圍所為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才由法人代表個人承擔。
國有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是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任命的,不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不一定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擔任,我的理解是法定代表人必須是自然人。比如:某法人股東(某公司)出資成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是法人股東(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其中之一,顯然法定代表人就不是出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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