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程序中止的情形
行政處罰程序中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行政處罰應當聽證的情況有三種,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產停業,處2000元以上罰款。
其他行政處罰,當事人可以申請聽證,具體是否聽證,行政機關視情況而定。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
(二)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三)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調查人員提出的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進行申辯和質證,并可以出示無違法事實、違法事實較輕,或者減輕、免除行政處罰的證據材料;
(四)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經聽證主持人允許,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問,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五)當事人作最后陳述;
(六)聽證筆錄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可以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經濟困難的標準,對個人來說,是經濟條件較差,收入難以維持家庭基本生活,沒有繳納罰款的條件;對單位來說,是經營發生困難,財務狀況惡化,無能力繳納罰款,或者繳納罰款后,單位將難以維持生產經營。
具體最長可以分多少期,多長時間,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視情況而定。
行政處罰案件中止條件如下:
1、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以上負責人批準,終止調查:
(一)沒有違法事實的;
(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終止調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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