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出資僅限于普通合伙人
勞務出資僅限于普通合伙人
你的問題有點混淆。
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都可以用勞務出資,其合伙人不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分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勞務出資,而普通合伙人不禁止用勞務出資。其立法原理是: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是執行事務合伙人,他運營管理全部合伙人的出資,如果有限合伙人以勞務出資,是無法讓普通合伙人去運營管理的。
合伙企業法規定: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對于什么樣的人可以勞務出資,以及如何量化以勞務出資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問題,因涉及每一個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沒有做出具體規定,而交由全體合伙人自行協商確定。有勞務出資的情況: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特殊性,但是作為公司,公司就明確規定了不能勞務出資。為保護債權人和交易安全,所以不能作為出資。如果是合伙企業只要合伙人同意,則不排斥這種行為。
答案是肯定的,這也是合伙企業與公司顯著區別之一。但是準確點說,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兩種,具體來說,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合伙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普通合伙企業
第十六條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第十七條 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有限合伙企業
第六十四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可以以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與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組成的合伙。雖然在表面上及一些具體程序與做法上,它是介于合伙與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一種企業形式,但必須強調的是,在本質上它是合伙的特殊形式之一,而不是公司。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普通合伙企業,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照《合伙企業法》規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合伙企業。根據新修訂的《合伙企業法》,除了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外,對于普通合伙企業,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其合伙人也可能承擔有限責任。
合伙創業不出資,如何擁有控制權,給你三個方法:
方法一:公司章程約定,同股不同權,把分紅權和決策權分離,你擁有27%的分紅權,但擁有70%的決策權。
通過這種同股不同權的設計,就可以擁有控制權。
方法二:委托代理,說服其它兩個股東,把決策權委托給你,這兩個股東加上你的股權要超過67%,這樣你也就擁有了控制權。
方法三:逐步提升自己股份,因為經營由你負責,你可以和他們簽訂股東協議,當業績達到多少的時候,你的股份提升多少。舉個例子:
假如其他三個人的股本金是100萬,你可以在股東協議中約定,當企業利潤達到300萬目標,你可以擁有52%的股權,因為這個時候,他們已經收回了兩倍多股本,這個時候相對控制權就到手了;另一個約定,約定企業利潤達到1000萬的時候,你可以擁有67%的控制權,這個時候就擁有了你想要的控股了。
以上是給你提供的三種方法,希望能解決你的問題。
我是吳空,有問題還可以評論區留言,我會一一回復,了解更多相關知識,也可以關注我。
有限合伙 企業合伙人 來分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勞務出資 ,而普通合伙人 源不禁止用勞務出資。其立法原理是:有限合伙人對合伙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 ,且不直接參與企業 2113的經營活 動,所以,如果允許有限合伙人以勞務出資,有可能造成合伙企業財產的不正當減損,危害合伙企業 5261債權人的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六十四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 4102貨幣、實物、知 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十八條 有限合伙人 不執行合伙事務,不 1653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1、按照普通合伙企業協議;
2、沒有協議的,按約定;
3、沒有約定的,按比例,即將勞資折合成資金比例然后按這個比例勞分配。 普通合伙企業利潤分配: 1、合伙協議絕對不能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合伙一般具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不設立合伙企業的合伙,一種是設立合伙企業的合伙。
此兩種形式的合伙均可以勞務出資,但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則不能。
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48條規定:
只提供技術性勞務不提供資金、實物的合伙人,對于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外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技術性勞務折
抵的出資比例承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合伙人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沒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
資比例承擔。
合伙企業法第十六條規定: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第六十四條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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