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輕傷有諒解書案例
二級輕傷有諒解書案例
可能會對被告人判緩刑, 見《刑事訴訟法》 第277—279條相關規定: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會判刑的。由于輕傷二級屬于犯罪情節較輕的,且已經有了受害人的諒解書,法院會判被告人緩刑的。依據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犯罪情節較輕;
?。?)有悔罪表現;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法律不是萊市場,可以討價還價
依我之見:如果該案罪名‘’不單單是輕傷‘’的話,檢察院的批準逮捕是依法保證案件公正處理防止‘’兩危性‘’(社會危害性丶人身危險性)的重要措施。
為什么這么說呢?本人以下試從法理和辦案實務角度作簡要分析:
一,如果一一犯罪嫌疑人此次是參與‘’尋釁滋事‘’且情節惡劣的行為呢?比如多人丶有組織丶在公共場所丶交通要道針對老人、未成年人、孕婦等人‘’隨意毆打他人‘’且持械作案,并將其中之一受害人打成輕傷并伴有攔截丶辱罵等情形,上述行為已屬法定情節惡劣就已構成尋釁滋事犯罪,且多人參與犯罪的情況下,作為多人參與的尋釁滋事共同犯罪‘’社會危害性‘’很大,作為多人犯罪如果放在社會上可能串供丶毀滅證據丶潛逃等其個人‘’人身危險性‘’也很嚴重,況且尋釁滋事罪依法應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比輕傷在三年以下量刑要重得多,所以,如果是這種情況檢察院的批準逮捕是正確的。
二,如果一一犯罪嫌疑人這一次在尋釁滋事中隨意毆打他人中致人輕傷的,這種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嚴重刑事犯罪,而‘’非民間鄰里糾紛‘’引起的打架致人輕傷的,怎可能受害人原諒了丶錢賠了就算了呢?放在當前全國開展的‘’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歷史背景下來看多人丶團伙丶長期在城鄉市場丶社區‘’尋釁滋事‘’稱王稱霸,恰恰是該專項斗爭打擊的重點。檢察院的批準逮捕的行為就是在‘’掃黑除惡‘’,尋釁滋事把人打成輕傷了還能不逮捕關進去嗎?
三,如果一一犯罪嫌疑人這一次參與的尋釁滋事,只將一人致輕傷,可是當檢察機關審查批捕時,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于二0一七年十一月聯合發布的《關于審查逮捕案件‘’社會危害性‘’條件的規定》(試行)要求公安機關和所在社區提供‘’社會調查報告‘’,該報告將會反映犯罪嫌疑人過去的表現丶社會群眾的反映丶公安機關過去對該嫌疑人們的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等。可以想見:過去經常性‘’大錯不犯,小錯不斷‘’在社區稱王稱霸,三天兩頭到派出所報道的嫌疑人,你說檢察院認為該不該批準逮捕關進去?
四,如果一一犯罪嫌疑人曾經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故意犯罪,依法應認定為‘’累犯‘’。即使犯罪嫌疑人此再次涉嫌故意犯罪,且屬于鄰里之間的民間糾紛引起,甚至被害人有較大過錯,雖然這次只將對方打成輕傷。但是,因犯罪嫌疑人系‘’累犯‘’,具有再次違法犯罪的潛在可能性,檢察機關也會依法將其批準逮捕關進去。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也鑒于提問人所提問十分摸糊只能作‘’如果‘’分析,不當之處請見諒。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二級輕傷有諒解書案例“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