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諒解書對保釋有用嗎?
依我之見:依法只有一部分輕微刑事案件,刑事諒解書對‘’保釋‘’(我國刑訴法稱為取保候審)這一部分輕微刑事案件才會有很大作用。
一,從刑事辦案實務和訴訟法理角度看:辦案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何種刑事強制措施,比如刑事拘留丶逮捕丶監視居住,或如本案例提問者所述的‘’保釋‘’,即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稱謂叫做‘’取保候審‘’,是根據刑事案件的社會危害性大小丶犯罪嫌疑人個人人身危險性來決定的,比如故意殺人丶搶劫丶強奸丶綁架丶放火……等等故意嚴重危害社會丶嚴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財產權的犯罪,依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的嚴重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法律絕對禁止對上述犯罪嫌疑人實施取保候審‘’的,因為上述刑事案件無論‘’社會危害性‘’,還是‘’個人人身危險性‘’,即一旦取保候審完全可能‘’重新犯罪丶在逃丶威脅受害人丶證人丶毀滅偽造證據……‘’等等都危險行為絕對不能對這種‘’危險之人‘’取保候審的。
二,那么,本人所謂對‘’一部分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刑事諒解后取保候審‘’又是什么意思呢?
根據二○一三年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的刑法分則四丶五章規定,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或除職務犯罪以外的過失犯罪,沒有累犯情節丶查明案情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在辦案機關主持下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丶賠償全部損失、受害人諒解并請求從輕丶減輕、免除處罰犯罪嫌疑人,雙方簽訂刑事和解協議的,辦案機關可依法從輕丶減輕丶免除處罰,比如情節輕微的檢察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不起訴。
既然,犯罪嫌疑人的輕微犯罪行為已獲得受害人諒解,并賠償了全部損失,犯罪嫌疑人又認罪悔罪認罰,其‘’個人的人身危險性‘’已明顯降低,在受害人已與犯罪嫌疑人達成‘’刑事和解‘’的情況下,又有受害人的請求,那么對犯罪嫌疑人予以‘’保釋‘’(取保候審)就順理成章了。
所以,一部分輕微刑事案件受害人與犯罪嫌疑人達成‘’刑事和解‘’對于‘’保釋‘’犯罪嫌疑人的作用是很大的。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保釋,在我國大陸地區,準確的叫法是取保候審。
刑事諒解對取保候審有沒有作用呢?
不能說絕對有用,但用處不容忽視。
積極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依照最高法的量刑指導意見,是可以減輕處罰的,比例是40%以下。另外,調解能夠反映被告人本身的社會危險性較小。在這兩者的基礎上,行為人就很可能符合“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條件,想要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相對就比較容易。拿我之前辦理的一個詐騙案件來說,我的當事人在公安的起訴意見書中排名第3,經過我的努力,打掉了部分詐騙數額、爭取到了從犯的地位,到了移送起訴時,他在公訴機關起訴書的排名降到了第8(倒數第二),在整個過程中,一開始家屬就有積極賠償的意愿,在我的建議下,家屬在審查起訴階段與被害人聯系,積極賠償,取得諒解,在審查起訴階段我當事人就取保出來了,最終,我的當事人得到了適用緩刑的判決。
話又說回來,也不是所有的案件,只要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就可以取保的。在涉及到故意殺人、搶劫、黑社會這些嚴重暴力案件,即使拿到被害人的諒解書,也不一定有用。
不能說100%有用,但可以說,作用很大。
取得諒解,是一個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像自首、立功、從犯、未成年人等,屬于法定從輕處罰情節;而認罪悔罪、積極賠償、取得諒解等,則屬于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但可不要小看了刑事諒解書這個酌定情節,打個比方,法定情節好比“皇帝麾下的大將軍”,而取得諒解,則是“草莽中的高人、英雄”,有時它會取得“正規軍”都無法做到的、出奇制勝的實際效果。
能否取得諒解,是某些案件能否取保的關鍵。
我們先排除嚴重疾病、懷孕、哺乳嬰兒、證據不足等情況的取保,因為這與諒解關系不大。而一般正常辦理的刑事案件,被害人諒解會起到關鍵作用:首先,積極賠償、取得諒解,反映了犯罪人認罪悔罪的態度,降低了其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其次,被害人諒解了,辦案機關會“無顧慮”的運用各項寬嚴相濟措施,會更加注重案件實際,使其罰當其罪。當然,諒解情況下的取保還要與“是否會發生社會危險性”來配合使用,某些案件,比如,故意殺人、涉黑、涉惡、涉槍、涉暴等惡性犯罪案件,即使賠償了、諒解了,因為社會危險性大,也不宜取保,只是在量刑時會考慮適當從輕。
摒棄“花錢買刑”的錯誤觀念。
很多人會誤解“這不就是花錢買刑嗎?”,其實不然。新時期的刑事糾紛解決機制,更注重保護被害人權益同時賦予了被害人更多的話語權。犯罪一方積極賠償,使被害人損失得以彌補;被害人出具諒解,減少了雙方的對抗,修復了社會關系,同時也給予犯罪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這樣,不僅對雙方有好處,同時對社會的持久穩定、國家的長治久安都是大有裨益的。因此,不要一“賠償、諒解”就狹隘歸結到“花錢買刑”、“社會風氣”問題上,而應該更多的看到刑事和解帶給雙方及社會的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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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兩個層面來回答你:1.對于許多輕微案件而言,諒解書對取保候審(保釋并非中國大陸的官方術語)的用處還是很大的;2.諒解書不單只是對取保候審有用,對于后續爭取不逮捕、不起訴、免于處罰、判緩刑、減輕從輕處罰都可起很大的作用。
一、先說第一個,諒解書對取保候審的作用
我們先來看取保候審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訂)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雖然我國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取得諒解書才給取保,但在實務中,對于有被害人/被害單位的案件,如果你沒有刑訴法規定的懷孕、哺乳、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宜羈押等客觀條件,基本就是指望著能否拿到諒解書。我最近辦結的幾單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經過多次與被害單位/被害人辛苦、艱難的溝通與協調,終于趕在逮捕前拿到諒解書,然后在偵查階段成功取保。當事人早日走出看守所,與家人團圓,減少遭罪。
二、諒解書對后續案件處理結果的影響
我多次說過,取保候審只是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并非案件最終的定性與結論。作為律師和當事人的共同追求應當是在取保的基礎之上追求案件結果的最優與當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所以在法律的范圍內爭取無罪/罪輕的結果才是終極目的。
在審查逮捕(7天)期間,如果已經拿到了諒解書,律師可以帶上諒解書和相應的法律意見書當面與檢察院負責審查批捕的偵監部門溝通,請求檢察院不予逮捕,這個階段也是我們刑事律師最為看重的黃金救援期,所以一定要想方設法拿到諒解書,我曾經辦理過的不少案件就是在此階段拿到諒解書后檢察院不予逮捕;
如果檢察院逮捕后,在逮捕后有兩個月的捕后偵查期(案子還未移送檢察院),律師可以帶著諒解書向檢察院的刑事執行科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以爭取取保出來;
在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后,律師也可以帶著諒解書約見承辦的檢察官,并當面闡述法律意見,請求不予起訴;
在審判階段,對于很多暴力犯罪、有被害人/被害單位的經濟犯罪而言,刑庭的法官對于被害人/被害單位的諒解特別看重,因為這是本案社會矛盾化解的標志之一,有許多負責任的法官還會多次主持調解(針對賠償數額和諒解書),所以可想而知諒解書對于后續量刑的重要性。我曾經辦理過的重大人身權利案件,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多次組織與被害人家屬協商溝通,取得諒解的往往輕判很多,若未取得諒解但也積極賠償的情況下也酌定從輕判決(有個案件從最初的無期到二審改判11年,當然除了協調家屬積極賠償[我接受委托后的第二條就趕去幾百公里外與對方談賠償問題,總共賠了2.5萬]以外,這個案件更多的是從證據的角度切入辯護所起的作用)。所以,雖然法律沒有大手筆突出諒解書的作用,但是在實務中這是一個慣例。
所以,跟緊刑事案件的每個節點,抓住機會積極協調,對于有被害人/被害單位的案件,如果確定做罪輕辯護的話,爭取早日拿到諒解書。
希望我的解答能夠幫到你!
刑事案件是公訴案件,當事人只能就民事賠償達成和解或諒解,對于刑事刑責任部分是不能自行和解的,受害人諒解書只是受害表示諒解的意思,可作為定罪量刑的從輕情節,但不是免罪書更不是赦免書。受害者或其家屬在犯罪嫌疑人積極進行賠償后所進行的諒解,只是法官量刑所考慮的一個因素,不是保釋的必備條件。
當然有作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能否取得被害人諒解,這都對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選擇和變更都有很重要的作用。
刑事諒解書,是指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與嫌疑人或其家屬之間,就刑事案件的結果達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質的書面文件。
在我國刑事法律制度中,能否采取或者變更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一般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在辦案實踐中,雖然刑事諒解書并非取保候審的必要條件,但是卻對能否采取取保候審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刑事諒解書的達成,是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態度的具體表現。
二、刑事諒解書的達成,意味著受害人被侵害的權力已經得到了某種形式和程度的補償,并且是雙方自愿基礎上達成的,為雙方所共同接受。
三、刑事諒解書的達成,為后續案件的刑事訴訟掃清了障礙,是法院據此從輕或減輕刑事處罰的酌定因素。
需要指出的是,刑事和解制度并非是簡單的以罰代刑或者“破財消災”,它有助于輕微刑事案件特別是初犯的者改過自新,對加害人和被害人都是有益的,是一種尋求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間為了利益最大化而選擇的案件解決方式。當然也更有利于減輕訴累、提升訴訟效率。
您好,根據提問,信之源律師事務所律師作出以下回答:刑事諒解書,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與嫌疑人或其家屬之間,就刑事案件的結果達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質的書面文件。諒解書一般在提起公訴至法庭質證環節完成,其在刑法上有著酌定減輕,從輕的效力。
保釋,在中國稱之為取保候審,是指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征金,并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因此,刑事諒解書對保釋具有一定的作用,刑事諒解書具有酌定減輕、從輕的效力,在決定是否保釋時,具有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