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6條詐騙罪規定
刑法第226條詐騙罪規定
詐騙罪立案標準是詐騙金額達到3000元以上就可以立案。
1、詐騙罪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有規定,不是第一百三十一條。 2、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合同詐騙罪數額認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1萬元以上,單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數額特別巨大”,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3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詐騙犯一般會怎么判,有何法律依據?
詐騙罪是一種常見的多發的犯罪,和我們的生活密切相關,一不小心可能就被騙或涉嫌犯罪,詐騙罪種類繁多,分為普通詐騙罪,保險詐騙罪、貸款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要看犯罪行為人的具體行為和侵犯的客體來具體認定是哪一種詐騙,再根據被認定的詐騙罪種類確定可能判的刑期范圍。普通詐騙罪規定在刑法第266條,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普通詐騙罪量刑幅度: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保險詐騙罪規定在刑法第198條,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采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制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 金,數額較大的行為。“虛構保險標的”,是指投保人違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虛構一個根本不存在的保險標的或者將不合 格的標的偽稱為合格的標的,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量刑幅度: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合同詐騙罪規定在刑法第224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量刑標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貸款詐騙罪規定在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變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或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量刑幅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比如合同詐騙,即行為人必須有使對方當事人受欺詐而陷入錯誤,并因此為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有欺詐行為。這里,欺詐行為既可以表現為欺詐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使對方當事人陷入錯誤,也可以表現為欺詐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阻礙對方當事人使其發生錯誤;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方式,也可以表現為本應作為而故意不作為的方式;受欺詐人因受欺詐而陷入錯誤。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擴展資料:詐騙罪的客觀要件,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夸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范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
依據我國刑法266條規定詐騙數額較大的(500-2000以上)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詐騙(5000-2萬的屬于數額巨大)判3-十年有期徒刑:詐騙(3萬-10萬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判十年以上有期或無期。這個金額是不確定的,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來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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