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彩禮的法律規定
一、彩禮可以退,但是只限于三種情況
“彩禮”并非規范的法律用語,因此,被訴到法院的彩禮糾紛,都被劃入到“婚約財產糾紛”中。彩禮糾紛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在于是否應該退還或者返還上。按照長期來形成的習慣,彩禮一旦送出,雙方不得反悔。如果女方反悔,彩禮必須無條件退還;如果男方反悔,則女方可予以拒絕。
從表面上看,彩禮是男方贈送給女方的。所謂贈送是自愿的,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要求返還。但彩禮與一般的贈予行為不同,它實際上是以雙方結婚作為附加條件的。根據這一現實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有三種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意思就是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的,這是對于彩禮的原則性規定,大前提就是沒有締結婚姻,且已經給付了彩禮錢的情況。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這種情況是男女雙方已經履行了結婚的必經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關系,但是雙方并沒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況。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彩禮錢是結婚前所給予對方的財物,一般數目也比較大,此種情況是指在給付給對方彩禮錢后,導致了給付方無法生活的情況。
二、返還期限
請求返還彩禮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普通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雙方未有締結婚姻關系的,從向對方主張返還,對方拒絕返還時起計算,如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系之日起計算,而不是以贈送彩禮或者結婚之日起算。可以發生中止、中斷、延長等情形。從起算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權利的,請求返還彩禮的權利不再得到法律的保護。
13、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適用條件:
(一)以是否結婚為主要判斷標準:未結婚,可以返還,已經結婚,不返還。
(二)已經結婚但是又離婚可以返還的情形:一是未共同生活;二是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三)生活困難的判斷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彩禮,是夫妻一方婚前給與另一方的財物。下面為大家搜集整理了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一起來看看吧!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之婚姻法: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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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之適用條件:
(一)以是否結婚為主要判斷標準:未結婚,可以返還,已經結婚,不返還。
(二)已經結婚但是又離婚可以返還的情形:一是未共同生活;二是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三)生活困難的判斷標準:
三、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之訴訟時效:
應當適用普通訴訟時效,具體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一)未結婚的給付方向對方主張權利,對方拒不返還時開始起算時間。
(二)已結婚又離婚的從雙方解除婚姻關系時起算。
四、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之訴訟主體資格:
訴訟中關于彩禮給付、接受主體資格的認定。由于實踐中,給付彩禮并不單純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的涉及到兩個家庭的往來。因此訴訟中的主體資格應當分為兩種情況:
(一)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后,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并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而應以男女雙方作為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一方以不是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抗辯,拒絕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提出返還彩禮之訴的,由于彩禮的給付人與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雙方個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既符合實際的權利義務狀態,也有得真正解決糾紛。
五、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之司法實踐的處理:
(一)數額較小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二)戀愛中純粹自愿贈與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三)返還時要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因給付一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的,彩禮返還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四)雖未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雙方已經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風俗辦理了婚禮的,彩禮已經轉化為共同財產的,或者已經轉化為嫁妝的,一般不予返還。
(五)結婚后沒有共同生活,可以返還。
(六)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一般不超過一年),給付彩禮導致一方生活困難,可以要求返還。
彩禮是我國獨特的婚嫁風俗,生活中因為給付彩禮而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盡管有《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作為處理該類糾紛的司法依據,但實踐中仍存在很多具體情況有待認定。如果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離婚時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九條 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典型案例裁判規則:
一、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山東)之一:張某某與趙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審理法院:山東省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裁判觀點: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原告按照當地風俗習慣給予被告彩禮,但原告與被告之后未能登記結婚。彩禮雖具有贈與的外觀,但法律后果與普通的贈與卻大相徑庭。被告關于原告給予其彩禮的行為為贈與行為的抗辯,法院不應支持。
二、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同居的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審理法院: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法院
法院案號:(2014)嘉秀王民初字第173號
裁判觀點:被告黃某甲進行人工流產手術花費相應醫療費,在手術后需休息并補充營養,造成一定期限內誤工費及營養費損失應屬合理,該部分物質性損失原告理應給予一定補償,另,鑒于被告黃某甲作為女性在懷孕及訂婚后未能順利結婚,且進行了人工流產手術,必然對其精神上會帶來巨大痛苦,且對今后生活會有一定影響,原告需給予精神撫慰。綜上,本院認為,被告黃某甲全額將彩禮返還原告有失公平,本院酌定被告黃某甲返還原告40000元及所有金飾。
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之十三:郭某起訴與呂某離婚案
審理法院:河南省嵩縣人民法院
法院案號:(2014)嵩民五初字第22號
裁判觀點:原告郭某與被告呂某于2009年8月份經人介紹相識,于2011年3月7日登記結婚,于2011年3月12日舉行結婚儀式。從雙方相識到結婚這段時間內,被告呂某共接收原告郭某彩禮金21200元。另查明:雙方相識四年來,確實未共同生活過。根據婚姻持續時間以及雙方過錯,判決被告返還彩禮14840元等。
四、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共同生活的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山東)之二:劉某與馮某婚姻財產糾紛案
審理法院:聊城市茌平縣人民法院
裁判觀點:關于馮某所述婚前的聘禮,屬于以結婚為目的的有條件贈與,雙方已結婚,條件已成就,應按贈與處理。關于劉某婚后住院的花費,馮某要求劉某返還,因當時處于共同生活期間,馮某有義務給作為其妻子的劉某看病。像本案這種情況,盡管雙方共同生活時間不長,但畢竟已經結婚并共同生活,被告非因給付彩禮而導致非常困難,所以其要求返還彩禮的主張,法院沒有支持。
五、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之二十七:王鵬與徐麗麗彩禮返還案
審理法院:遼寧省西豐縣人民法院
裁判觀點:對在原、被告訂婚時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禮的行為,已違反了我國婚姻法關于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規定,且造成了原告家庭生活困難。因此對被告索要的彩禮款10萬元應酌情予以返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觀點
1.給付彩禮后,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進行保護,離婚時應當認定一方酌情返還彩禮
雙方登記結婚后,在法律上已經形成合法的夫妻關系。不過,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的話,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所以,對雙方當事人而言,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系雖已成立,但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遠沒有開始。
由于各地方的習慣不一樣,農村及一些地方,往往更注重的是舉辦一些有地方特色的婚禮,更注重的是兩個人真正走到一個家庭中,開始共同生活。而且許多時候,舉辦這些儀式與登記結婚要隔很長時間,如果雙方尚未共同生活的,也沒有過多把雙方共同聯系在一起的紐帶。
還有些地方,有人為了騙取對方的錢財,以結婚為誘餌要求對方給付價值不菲的彩禮,但登記后并不與其共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這種為達到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的騙婚行為,也極大地損害了給付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給付彩禮、辦理結婚登記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雙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難等因素,結婚時間不長,雙方就離婚了的,實踐中也大有人在。而且由于給付彩禮,全家已經債臺高筑,生活陷于困境,此時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還彩禮,處理不好的話,很容易激化矛盾。根據現在的解釋,上述問題能夠得到較好的解決、一些不良現象也將得到有效的抑制。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
2.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應當返還彩禮
正如我們在前面所講的那樣,對于彩禮問題是否返還,原則上要以雙方是否締結婚姻關系作為判斷的標準。沒有特殊規定的話,已經結婚的,彩禮將不用返還。而本條中因給付導致給付人一家生活困難的,就屬于特殊情形,雖然已經結婚,也應當返還。因此,對于這一點的掌握應該盡量從嚴。
生活困難,有絕對困難和相對困難之分。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謂相對困難,可以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由于給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較懸殊,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
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因為,雙方已經締結了婚姻關系,給付彩禮的目的已經實現,原則上所送彩禮對方已經無須再返還。如果以生活困難作為一項參考因素,體現法律及審判實踐對生活確有困難一方的幫助,這無疑是對接受彩禮一方提出了一個較高標準的要求。所以,要采用一個客觀化標準,統一加以判斷,不能無限度地讓接受彩禮的一方作出讓步。因此,這種因給付造成的生活困難,必須是導致生活的絕對困難而非相對困難。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對“生活困難”就作出了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所以,我們現在這種對于生活困難本來意思的理解,也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對《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作出解釋的指導思想相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志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于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答:大家知道,在生活中,彩禮是中國傳統婚禮的一部分,很多地區還保持這個習俗。一般彩禮都是在還沒有進行婚姻登記的時候先給的,但是有時候因為一些原因,雙方最后沒有結婚。那么需要返還彩禮嗎?返還彩禮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關于貫徹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父母或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一方意愿而強迫包辦婚姻和以索取財物為目的,違反男女雙方或一方意愿而強迫結婚的買賣婚姻,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果婚后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出現以上三種情況,法院是支持彩禮返還的。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
不予返還彩禮的條件
在我們國家,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前,男方往往會被要求或者選擇給予女方彩禮,但是可能有一些情況男女結婚后又在短期內解除了婚姻關系,這個時候就會牽涉到彩禮是否退還,那么,不予返還彩禮的條件是怎樣的呢?
1、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
這種情形下一般不予返還,無論是理論上、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司法實踐上還是風俗習慣上,認識是一致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對該種情況確定不予返還,主要理由:
首先,在當地廣大農村地區,一貫將舉行結婚儀式并共同生活視為男女結婚的標志。雙方一旦結婚,就成為了一家人,婚約就自然的過渡到婚姻階段,訂立婚約的目的包括給付彩禮的目的都已經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