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扶養糾紛法律規定
首先談談提問,“夫妻之間撫養糾紛”,先有必要說說:贍養、扶養、撫養該怎么用,贍養是指子女對老人叫贍養;扶養是夫妻之間或平輩之間或本沒法律規定義務之間產生供給關系的叫扶養;撫養是指法律規定必須對后輩養育,應該說指父母對子才叫撫養,這是硬性法規,就是爺爺奶奶對孫子也不該叫撫養而該叫扶養。那提問就只能推出是:夫妻因為子女撫養糾紛,而不是夫妻雙方的相互扶養糾紛。
既然是因為離婚引發的子女撫養糾紛,這個很好處理,按婚姻法來:
一、協議離婚的,離婚時肯定協商好了的,那就按協議來。如果當初對子女撫養這塊沒顧全到,也沒事,再協商,如果協商不好;也沒事,向法院起訴,讓法院判決。如果協商好了的不執行,那向法院或仲裁單位仲裁,申請強制執行。
二、如果法院早就判了的,而對方不執行,那更簡單,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又沒協議又沒判但就是雙方扯皮,那就請你馬上協議,協議不好向人民法院起訴判決。
順便說說夫妻扶養:離婚時夫妻一方喪失勞動能力或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另一方必須扶養,也就是每個月必須給生活費,不管是協議還是判決方式,如果違反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訴,強制對方給。
正所謂一日夫妻百日恩即使是離婚了也應當有所感情,有能力撫養的一方對確實有困難的另一方應當給予一定的經濟援助才對。所以下面是小編為大家介紹關于夫妻扶養糾紛該怎么處理的相關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當然大家也可以咨詢。
一、夫妻扶養糾紛該怎么處理
1、協商。雙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協和讓步,解決糾紛。該方法快捷簡便、心平氣和,但應以書面方式記載協商內容。
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當爭議各方失去對話基礎,尋求第三方調解實為高明選擇。
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后屏障。
綜上,扶養糾紛屬于普通民事糾紛,是可以協商解決的。
夫妻扶養糾紛法律規定
二、夫妻撫養費的規定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確實已出現了許多富裕家庭,生活水平要遠高于社會一般水平,家庭主婦專事家庭事務而不參加工作,當發生家庭危機時,當事人的主張很可能會超越我們一般公眾的思維承受范圍。作為律師必須要認真全面地了解案情,合理地確定訴訟請求本案代理當事人提出的思路是,在確定扶養費的數額時,應當以公平合理為原則,并且要結合個案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雙方的經濟能力(財產來源)。給付扶養費一方的負擔能力和受扶養人的經濟需要。如被告的真實收入極高,完全能夠承擔起原告的扶養費請求。
(2)配偶雙方在家庭內部的分工及對婚姻貢獻的大小。如作為中國名牌高校畢業,完全有能力自食其力,但是放棄工作,全力操持家務,對家庭的貢獻并不比被告差。
(3)雙方婚姻存續時間的長短。
(4)雙方當事人目前的健康狀況。
(5)雙方分居前的生活水平及目前雙方生活水平的差異影響程度。這是問題的關鍵,被告支付扶養費使原告所達到的生活水平應盡可能與分居前保持一致或接近,在一定時期內不應相差懸殊,否則是極其不公平的。
(6)婚姻雙方當事人各自的謀生能力和手段。
三、夫妻間扶養法律義務的構成要件
以及人民法院處理該問題的一般思路法院強調,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是相互的、對等的。夫妻間雙方均應自覺履行,特別是在一方年老、多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情況下,有負擔能力的一方,更應主動承擔扶養義務。我國《婚姻法》中所指的扶養,主要是指夫妻在生活中相互供養的法律責任。
夫妻扶養糾紛主要表現為一方因某種原因致使其就業或謀生能力暫時或較長時間喪失,而另一方既不履行法律規定的夫妻扶養義務,也沒有時配偶給予生活上的幫助。
從這一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分析,該扶養義務的前提條件有兩個,即一方確實需要扶養;對方確實具有扶養能力。所謂一方確實需要扶養,是指一方無獨立生活能力,具體包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缺乏生活來源、年老、患病等,生活水平將急劇下降,不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生平。所謂另一方確實有能力扶養,應給付扶養費的一方,應該是從婚姻中獲得利益的一方,并且是有相應經濟能力和經濟條件承擔給付者,可以通過物質上的資助等方式使另一方能夠生活(當然,如果能夠同時考慮物質和精神方面的撫慰和照顧則更應為全社會所提倡和發揚),擺脫困難境地。只有上述兩個條件同時具備,夫妻之間才互負扶養義務。
《婚姻法》第20條規定,僅是原則性地規定了夫妻之間互相存在的扶養義務以及一方不履行該義務時對方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但是,由于這一法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中均沒有對在何種情形下夫妻一方需要扶養,而對方必須履行扶養義務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
因此,在司法審判實踐中,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經常是從綜合權衡當事人雙方利益以及價值取舍的角度出發,以達到準確適用上述法條的原則性規定,并力爭做到公平、合情、合理。由于《婚姻法》對夫妻之間的互相扶養義務僅作出一些原則性的規定,缺乏針對性。
因此,法院在處理具體個案時,自由裁量的權限較大。換言之,在適用婚姻法處理關于夫妻之間互相扶養義務的案件中,既要考慮提出扶養訴求一方的實際情況,同時也要兼顧對方的履行能力。在此需要著重指出的是,在很多此類案件中,負有扶養義務的一方經常以對方有一定數量的共同財產為由,拒絕給付扶養費。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從保護生活困難一方的生存利益出發,人民法院把握的原則一般是只要能夠確認生活困難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去向的解釋存在合理性,就會支持其訴訟請求,而將雙方有關夫妻共同財產的爭議留待離婚訴訟中解決。這樣處理既可以加強對弱者的保護,也不會對負有扶養義務的一方造成實質性利益損失。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發生夫妻撫養糾紛的是可以先采取協商的方式,但是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選擇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帶來關于夫妻扶養糾紛法律規定的相關知識。若大家還有其他疑問亦或是其他問題,歡迎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