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不簽離職協議
員工離職不簽離職協議
一,企業無故辭退勞動者,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之規定,企業需要支付勞動者二倍賠償金,即我們通常說的賠償“2N+1”個月的工資。勞動者在企業里面干了幾年,那個N就是幾。
二,企業強行要求員工簽辦離職手續,并以拒發紅勞動所得為要挾,嚴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公司法》及《工資發放暫行規定》,這種離職手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勞動者可以不簽。如果非要簽,那么勞動者一定一定要在離職審批單上面寫明是被企業以不發工資為要挾逼迫離職的,一定不要寫個人原因離職,這么做方便日后可能的維權。因為勞動者要是在離職審批單上寫自己原因離職,維權就沒有勝算的可能。
三,勞動者先跟企業負責人協商一下,指明企業的違法行為并告知企業風險所在,盡量讓企業補償自己一些錢,然后讓企業幫自己辦理失業登記手續,盡量領取失業金。如果能這樣,勞動者可以考慮不投訴企業。如果企業不同意補償,也不答應辦理失業登記手續,依然如故的要挾勞動者,那么勞動者必須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現在趕緊收集一切必要的證據資料,做好維權的準備。證據資料有工牌工服、考勤記錄、社保繳費證明(去社保局打印)、工資發放流水(去銀行打?。?、勞動合同、工作照、證人證言等。一定要盡自己最大努力收集這些資料。
好了,以上就是勞動者如何應對企業無故辭人且強迫簽辦離職手續,以不發工資為要挾的情況。希望對你有所啟發。
其實這個提問就已經反映了公司的違規點了。離職手續是怎樣的,大部分員工也都知道: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通知公司,轉正后提前30天通知公司。
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很多公司都要求離職必須經過公司批準才算有效,實際上公司的這個要求是無效的。因為員工只要按照規定天數提前告知了公司,到期員工就可以直接走,并不需要公司批準。
公司在離職流程上有什么其他的批準權限?
一、如果員工需要提前走,那需要公司批準才行。比如員工等不到30天,需要提前就走,這個只有經過公司同意才行。因為這個30天是為了給予公司招聘新人以及辦理工作交接的時間。
二、離職交接過程的一些手續。比如交換公司的物品、工作交接情況,但這些都不會影響30天的期限。也就是說不管有沒有處理完,公司有沒有簽字,到30天員工一樣可以走人。
如果公司沒有批準,員工直接走算違法嗎?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
一、已經提前30天書面通知了公司,那么到了30天,不管公司有沒有批準,員工都可以走人,不算違法。
有沒有什么后果?重要的是歸還公司的物品、將手頭的工作交接給公司(若沒有人接手,可以用文檔的方式詳細寫清楚發給公司。),若這些有什么差錯,可能會被公司要求賠償造成的損失,但公司必須通過法律途徑。
二、等不到30天就要走,但公司沒批準就直接走了,這種算違反勞動合同法。
這種情況,公司也不能直接扣你的離職公司。如果公司認定員工因此對公司造成什么損失,那么公司應當提供證據通過法律途徑來要求公司賠償損失,而不能直接扣工資。
三、不管員工走人是否違法,哪怕曠工,已經付出勞動的工作時間,公司必須支付工資。
最后,說明一點,如果員工提交了書面的辭職申請書,但公司就是不安排辦理離職手續故意拖著怎么辦?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提前30天是給公司的期限,公司有義務在這30天內招聘新員工、安排交接并處理離職事宜,若因公司故意不處理,那后果由公司承擔。
員工被辭退離職報告不簽字有什么后果?員工被辭退是屬于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由于是用人單位主動辭退員工,所以就不會有離職報告,因此是不需要簽字的。但是在辦理離職交接清單上還是需要本人簽字確認的。
作為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屬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可接觸勞動合同。對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并要明確告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事由,補償金的支付和結算等。由于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需要寫離職報告,但是需要在離職單上簽名,并辦理工作交接。如果既不再離職清單上簽字,也不辦理工作交接其實對個人是沒有好處的。
因為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屬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在企業工作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標準工資,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標準工資為本人離職前12個月工資的平均工資,如果離職時,沒有在離職單上簽字或是沒有辦理工作交接,用人給你的經濟補償金有可能被扣除或是不予支付,如果是這樣即使你到勞動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也是無法得到支持的。
如果你所在的用人單位繳納了失業保險,且失業保險繳滿一年以上,被用人單位辭退不屬于本人意愿的離職行為,按照社保法的規定,可以依法領取失業保險金。但是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書,必須要有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書,才能辦理失業登記和辦理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因此離職時如果沒有辦理工作交接或是在離職清單上簽字,用人單位可以拒絕為你辦理失業保險金,這樣的損失也是比較大的。
綜上所述,如果被用人單位辭退的,不需要寫離職報告,但必須正常辦理離職手續和辦理工作交接,并在工作移交清單或是離職清單上簽字,這樣用人單位才能給你正常辦理經濟補償金、開具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證明,辦理失業保險金等。
通告要求其規定日期內到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如不辦理按自離處理。
員工沒有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那么公司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因此,員工要簽字,而且辦理離職手續的。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員工離職不簽離職協議“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