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闖民宅打人罪的立案標準
私闖民宅打人罪的立案標準
可分為兩部分判斷:第一,對于私闖民宅的行為,情節較輕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情節較重,構成犯罪的,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構成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構成此罪的從重處罰。第二,對于打人行為,尚未構成輕傷的(比如輕微傷),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輕傷及以上的,涉嫌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一般而言,打人行為較私闖民宅行為重,若構成故意傷害罪后一般不再追究私闖民宅行為,但可作為量刑的加重情節。
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與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侵入住宅,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雖經住宅主人同意合法進入,但經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退出,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
行為人在非法侵入住宅過程中具有毆打住宅內人、損毀財物等行為的,非法侵入住宅可能與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構成吸收關系,從一重罪處罰。
題主說的情況,侵入者的行為未達到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未提及有故意毀壞財物行為,所以能涉及到的罪名也只有非法侵入住宅罪了。
戶主的行為屬于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進行防衛,未超過必要限度,不需要對侵害者的輕微傷負責。
私闖民宅并且打人已經構成刑事罪,是非法侵入住宅罪,也可能構成尋循滋事犯罪,故意傷害犯罪。可以到公安機關報警,要求立案。派出所民警不受理,可以直接向其上級的公安局投訴,也可以到檢察機關投訴,投訴派出所民警不做為。私闖民宅在我國不算罪,不過你可以起訴故意傷人,嚴重了就是入宅搶劫同罪,根據你的受傷程度定刑。拓展資料:私闖民宅是一個法律中規定的非法行為,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即他人未經住宅主人許可或有權機關未依法定程序擅自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私闖民宅會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與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權利一樣同等重要,同樣受法律的保護。基于此,我國《刑法》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構成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構成此罪的從重處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三)的規定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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