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能取保候審的條件
刑事案件不能取保候審的條件
以下情況不能辦理取保候審: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根據《高檢規則》第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應當符合條件,不符合條件的就不能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要回答題主這個問題,先要搞清楚幾個問題,刑事拘留的對象是誰?什么是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么?什么情況下不能取保候審?最后才能真正明白,被刑事拘留,不能取保候審,不一定會被判刑,有可能被判決無罪,有可能被判罪名成立,但免于刑罰,可能既判罪又判刑。
刑事拘留的對象是誰?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后怎么處理?
- 對于不應當拘留的,立即釋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 符合逮捕條件的,提請批準逮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li>
- 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什么是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了能夠取保候審的情形: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什么情形下不能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12修訂)第七十八條規定: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根據這一條規定,不適合辦理取保候審的包括以下這幾種嫌疑人: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具有自傷自殘可能的犯罪嫌疑人,嚴重犯罪的嫌疑人。
從上述取保候審的概念和條件中可以看出,取保候審有一個實質條件,即不至發生社會危險,不妨礙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
司法實踐中,根據取保候審的實質條件,有下列情形的,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辦理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罰的;
(2)累犯、慣犯或同類前科的重犯; (3)流竄作案的; (4)曾被取保候審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礙刑事訴訟行為的; (5)可能對被害人、證人、鑒定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或財產進行侵害的; (6)可能逃跑、自殺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的; (7)一人犯有數罪的; (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 (9)其他有礙偵查、起訴、審判情況的。
但是注意:即使是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但符合上述刑訴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第三、第四中情形的嫌疑人,仍然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被刑事拘留,不能取保候審會判刑嗎?
結論是:不能取保候審不一定會被判刑。有可能被判決無罪,有可能被判罪名成立,但免于刑罰,可能既判罪又判刑。
理由: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審是刑事強制措施,都不是判刑的先決條件。判刑的先決條件是嫌疑人構成了犯罪。只有行為成立犯罪,才能追究刑事責任。
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符合逮捕條件,又具有不符合取保候審的情形,則應當辦理逮捕。但是,并不意味著嫌疑人一定成立犯罪。是否成立犯罪,還有待于法院的判決。只要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雖有犯罪事實,但犯罪構成要件并不齊備,如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等,法院完全可能作出無罪判決。事實上,現代司法實踐,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案例越來越多了。法院還會根據被告人的具體犯罪手段、危害后果以及悔罪態度等綜合犯罪情況,分別作出判罪免刑和判罪判刑的不同判法。
拓展資料: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法律后果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審條件: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七條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第七十八條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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