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當場處罰
行政機關當場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場處罰也稱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而當場收繳罰款則是行政處罰執行程序的一種方式。為防止行政執法領域內的違法腐敗現象,我國規定了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而當場收繳罰款卻是一種例外。對此,《行政處罰法》作了嚴格規定,只有在下面三種情況下才能采用: 1.依法處以20元以下罰款。這主要是因為對20元以下罰款,當場收繳可以減輕銀行收受罰款的壓力,對當事人影響也較輕。若到銀行去繳納,不僅對當事人來說成本較高,而且增加了程序的復雜性。 2.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這主要指對流動性較強的公民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的情形,若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 3.在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提出。這主要是出于對罰款決定和罰款收繳相分離的現實考慮,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很難在限期內到銀行去繳納罰款,而且會增加當事人的負擔。 在實際執法中我們可以看到,一些執法人員由于適用法律時不夠仔細,對當場處罰和當場收繳罰款存在一些錯誤認識。 其中最常見的一種錯誤認識,就是把當場處罰混同于當場收繳罰款。他們以為,只要是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都可以當場收繳。由于現行工商行政處罰案件辦案程序中,對當場處罰只是規定履行備案程序,不必經過法制機構核審,從而對有錯誤的簡易程序案件缺乏有效監督手段,所以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當場收繳情況較常出現。 另一種錯誤認識是,只有對當場處罰這一簡易程序才能實施當場收繳罰款。其實不然,《行政處罰法》規定: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除依照第三十三條規定作出當場處罰的罰款決定進行當場收繳外,對依照第三十八條按一般程序作出的罰款處罰決定,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提出,也可以當場收繳。
一般來說,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都沒有規定這種“胡攪蠻纏”局面的應對方式。
但是,傷情鑒定的規定是予以放寬的,即辦案民警有權根據照片、診斷證明對輕微傷以下的傷情直接認定。鑒于行政案件的辦理時效為一個月(可延長一個月、不含鑒定時間),民警可以在2個月左右根據現有材料直接進行裁決。
公安機關對于個人的當場處罰額度是200元以下,對于單位或者組織可以當場處罰的額度是1000元以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3條明確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0條明確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擴展資料:
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
是指當事人確有違法事實,能夠證明當事人具有違法行為的證據確實清楚、充分。違法事實沒有查清的,不能給予行政處罰。
2、有法定依據
是指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處罰無效。
3、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當場作出決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是:罰款和警告。并且,當場作出決定的行政處罰還必須符合本法規定的幅度。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這一規定主要是針對目前有些執法人員當場罰款,不向被處罰的當事人出具收據或出具自行印制的收據的做法而作出的。因為罰款不給收據或出具自行印制的收據,很容易導致濫罰款以及罰款被截留、挪用、貪污等問題,嚴重損害了行政執法隊伍的形象,破壞了廉政建設,所以必須采取相應的、有針對性的措施予以制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ㄒ唬┮婪ńo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ǘ┎划攬鍪绽U事后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規定: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要有以下簡單程序:
1、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2、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3、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4條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2、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3、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4、執法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擴展資料: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四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缎姓娭品ā返诹畻l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繳納申請費。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嗣穹ㄔ阂詣潛?、拍賣方式強制執行的,可以在劃撥、拍賣后將強制執行的費用扣除?! ∫婪ㄅ馁u財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辦理。 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應當上繳國庫或者劃入財政專戶,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按理說,不管是正常的行政處罰還是法院強制執行,都應該是有銀行介入的。被執行人應該是將罰款交至銀行的(除了可以當場收繳的情形)。法院強制執行,應該是由法院通知金融機構進行劃扣,不知道為何會有行政機關介入來收受罰款呢?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行政機關當場處罰“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