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罰也是行政處罰的一種
執行罰也是行政處罰的一種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方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罰是行政強制執行的一種方法,它是以處罰的形式促使當事人履行義務。雖然行政處罰與執行罰都有著處罰的外在形式,但二者之間仍有明顯區別:①法律性質上存在差異。引起執行罰的行為不具有嚴格意義上的違法性,執行罰是防止違法行為發生的懲戒措施。行政處罰則是以相對方的違法行為作為前提的,沒有相對方的違法行為,就不能給予行政處罰。②目的上存在差異。行政處罰是對已經違反了法定義務的行為實施的制裁,目的是懲罰、教育行政違法行為人,制止和預防行政違法行為。執行罰與其他強制執行方式一樣,目的是為了促使相對方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法定義務,處以執行罰以后,相對方仍要繼續或開始履行義務。
強制執行措施是行政機關、人民法院保證行政處罰決定得以履行的重要手段,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權益。行政處罰法規定,在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以下幾種強制執行措施: 1.加罰。加罰是指被處罰的當事人在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時,行政機關可以在原處罰決定的基礎上,增加處罰的幅度,具體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原處罰決定仍應執行。這里應指出的是,加處的罰款是依法采取執行措施收繳的罰款,屬于執行罰的范疇,不是一種行政處罰。所謂執行罰,是指當事人不及時履行他人不能代為履行的義務時,行政機關可以采用科以財產上新的給付義務的辦法,促其履行義務,如對勒令停業的工商企業,對被禁止營業的非法經營者,可以采取罰款這一執行措施來促使其履行不作為的義務。在環保、食品衛生、藥品管理等方面采取的限期治理、限期停業整頓、停產治理等措施,也可以采取罰款的執行措施來促使當事人履行義務,在這里,罰款已成為一種執行措施,不作為行政處罰來對待,所以不適用罰款收繳的執行程序,不在當事人自行到銀行繳納罰款的范圍內。
1、《行政處罰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行政處罰具有制裁性質。 2、行政處罰的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2)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設定和實行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4)保障當事人陳述權利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5)一事不再罰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執行程序有三個主要內容: 一是罰款決定機關與收繳罰款機構相分離的制度,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能自行收繳罰款,而由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將收繳的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這一制度也有例外,在存在以下情況時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二是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對于收繳的罰款必須全部上交財政,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返還這些款項的全部或部分。三是強制執行,為確保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對在法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采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執行罰,是行政處罰中的一個概念、制度。
2、執行罰主要適用于當事人不履行不作為義務、不可由他人替代的義務,例如特定物的給付義務或者與人身有關的義務等。執行罰不同于行政處罰中的罰款。雖然它們都是使當事人向行政機關交納金錢,但是兩者的目的、功能和法律后果不同。行政罰款是對過去已經發生的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和懲罰,執行罰是促使當事人履行應當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法義務的手段。 執行罰是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為義務或不可為他人代履行的作為義務的義務主體,可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以迫使其履行的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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