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死亡如何執行
既然是被執行人了生前肯定沒有財產了,死后可能會有一些不動產比如房子,建議還是跟繼承人好好商量下,還一部分也好,如果繼承人沒得商量那你再去起訴也不遲兩年之內沒事的,不過起訴之前你得查實下被執行人生前有沒有留下遺產,最主要的是房子,其他遺產你是查不到的,被執行人也不會留下的,如果連房子都沒有那么你還是不要去起訴了,你去起訴人家繼承人放棄繼承,這就樣你跟被執行人的案子也結束了,你啥也得不到,總之被執行人死后沒有明的遺產,只能跟繼承人好好商量下哪怕是拿回一小部分也好,總比沒有好
如果在強制執行過程中遇到被執行人死亡的,繼續追款的對象變成了被執行人的繼受人,這里的繼受人指法定的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等等繼續行使被執行人權利的人,在此統一以繼受人稱呼。
01
人死債不清,被執行人死亡后其債務會發生繼承和延續
在自然人中,如果被執行人死亡后其債權和債務通常由繼受人來承擔清償,在債權債務上并沒有人死債清的說法,只要能找到死亡被執行人的權利繼受人,那么就可以要求其承擔繼續強制執行的義務。
所以,在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中,涉及到債務履行的行為,通常情況下是由其繼受人來承擔后續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對倫理和法律共同尊重的結果,因為死者的有的財產和遺物是具有人身屬性在上面。如果直接由法律介入對遺產進行強制處分,必然會引起倫理的沖突,也會引起一些不合情理的行為,所以通常情況下由繼受人來繼續履行義務,假如沒有繼受人的,可以由法律指定的遺產執行人或管理人來代替這個角色。
02
假如其繼承人放棄了繼承遺產,那么無權要求繼承人履行死者的債務
許多繼承開始后,會發生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的行為,在我國目前實行的是限定繼承原則,即繼承人要繼承的債務以其繼承的遺產為限來承擔清償責任,走出部分有權利不清償,如果自愿清償的除外。
假如繼承人直接放棄了繼承的權利,那么可以不用為死者的債務承擔任何清償責任,雖然雙方之間有親屬關系,有血緣關系,但是債務行為是合同行為往往只發生在合同雙方,對其子女又是另外的法律主體地位,并不能深化到追償其家庭的其他成員的情形,只要放棄了繼承,就可以不用為死者的債務承擔任何清償責任,這是法律保護獨立個體的活動自由最直接的體現。
結語
通常情況下,如果被執行人發生了死亡的情形,那么一定要第一時間去找其子女來溝通債務問題,及時了解清楚他們對待債務的態度,方便自己更直接的介入清償中,特別是可以加入到遺產監督中,防止此過程存在轉移和低價處理遺產等侵犯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
被執行人死亡了,怎么來追款?
既然是被執行人,那么涉及到的一般就是債權債務關系,這個問題,簡化一下,就是債務人死亡后債務如何處理?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將優先用來償還債務和繳納稅費,剩余部分才可以根據遺囑活著法定的繼承順序來進行分配。
遺產足以抵償債務
這種情況對于債權人來說是比較好的,自己的債權可以得到清場,在清償萬債務后,剩余的財產才可以被繼承。
遺產不足以抵償債務
這種情況就比較棘手了,被執行人的遺產不足以抵償債務,那么被執行人的遺產全部用來償還債務,繼承人不能繼承任何的遺產,當然,債權人也不能向遺產之外的財產來主張債務。
怎么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1、被執行人死亡時,需要向其遺產來主張自己的債權;
2、積極收集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看看是否存在惡意的財產轉移,如果有,則可以訴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