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在離婚時收回嗎
結婚證在離婚時收回嗎
結婚證是需要回收的,也就是說自己辦理了離婚之后,結婚證會回收,再發放一個離婚證,一般在離婚的過程中,不需要自己繳納任何的費用。離婚登記,是指自愿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通過婚姻登記機關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定程序。在中國,凡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雙方須親自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査后,査明雙方確屬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家庭財產等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準予離婚登記,發給離婚證,作為婚姻關系已合法解除的憑證。如不符合離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向當事人說明原因。
辦理離婚時,原結婚證不需交回。 協議離婚時,民政局辦理完離婚發放離婚證,并在原結婚證上蓋上“雙方已離婚,此證已作廢”或“注銷”的作廢戳,有這個戳再加上離婚證就表明已經離婚了。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
《婚姻登記條例》對此沒有規定,但《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五、關于離婚登記中的結婚證問題“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結婚登記檔案或當事人提供的結婚登記記錄證明等證明材料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應對結婚證丟失情況作出書面說明,該說明由婚姻登記機關存檔。
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提供的結婚證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與身份證、戶口簿不一致的,當事人應書面說明不一致的原因。”
上述規定說明,離婚時并不一定需要把結婚證交回,以此推論,再婚時,也不是必須把離婚證交回才能辦理手續的。新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后,婚姻登記的原則是自我聲明、責任自負,并未對再婚人員(包括復婚)所持有的離婚證件作出注銷或收回的規定。因此,這些人士登記結婚后離婚證由自己保管。
謝謝邀請;無論你是上民政局協議離婚的男女,還是依法解除婚姻的夫妻,只要領取了離婚證,婚姻就解體,在結婚證上也會蓋上藍色的條形章作廢二字,婚姻成了過去式,留著它干啥,絕大多數人會把相片撕下來,再把結婚證撕爛,往垃圾桶一扔,一了百了。
既然恩斷義絕,各奔東西成了陌路人,應該快刀轉亂麻,斬斷一切情思,才能盡早的撫平創傷,輕輕松松的迎接人生的挑戰,做出未來生活的選擇。還留著這張作廢的結婚證,當作紀念沒有意義,看著它回憶幸福的時刻少,揭開傷疤倒是痛苦無限,無疑是自己在作賤自己。
樓主說的這個情況確實有,就如我們這個小區有一位男士,當初結婚就是奔著女生的相貌去的,百般的遷就這個女人,到頭來女人遇上個比他更優秀的,三次上法院起訴才和他離了婚,可以說他對這個女人有一萬個不舍,家里什么都不許改變,天天都陪伴著這張作廢了的結婚證,從此精神禿廢,一蹶不振,經常性的不明不白的說聲;我老婆。不到兩年,手里攥著這張作廢的結婚證去世了,人們都說他是個情種,是這張作廢的結婚證害死的。
還有一個事例是個女的,女人愛丈夫,但又放不下面子,鴨子死了嘴殼硬,和男人憋氣離婚了。我一位年近40離異的同事去追她,不到一年他們又離婚了。同事說這個女人晚上做夢,經常性的叫前夫的名字,拆枕套換洗,才發現女方的枕套里藏著一張作廢了的結婚證,原來是女人忘不了前夫才分手的。離婚前女人也叫人做和解,說女人對他是真愛,卻無法挽回,倒霉就倒霉在這張作發的結婚證上了。
總之,離了婚還余情未了,有破鏡重圓的希望,留著這張作廢的結婚證,意義非凡。要是不想和好,留著它,只有害,沒有益,別沒事找事,增加無窮無盡的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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