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沒有結婚證能不能離
協議離婚沒有結婚證能不能離
結婚證丟了,如果想離婚,要分兩種情況,一種是雙方都同意離婚,并且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都達成了一致,并寫好了離婚協議書,這時發現結婚證丟了,雙方可以一起到民政局補辦結婚證后再進行離婚登記手續。雙方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補發結婚證。補領結婚證以后,如果雙方能對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到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如果雙方的矛盾較大,協商不了,這時雙方到民政局補辦結婚證的可能性較小,只能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如果結婚證丟失或一方將結婚證藏匿,您想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開具《婚姻關系證明書》,沒有結婚證又沒有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關系證明書》,法院是不會受理離婚訴訟的。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首先要厘清一個概念:你沒有結婚證是什么意思?是你把結婚證遺失了或被家人藏起來了,還是從來就沒有領過結婚證?如果是前者:就是屬于結婚證的遺失補發,按照新頒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離婚雙方在沒有結婚證的情況下,可以由所在地的居委會出具一份婚姻狀況證明,然后據此辦理離婚手續;當然你們可以到當初辦理結婚手續的民政部門,查找當年的結婚登記記錄,然后讓該部門出具兩人的合法婚姻登記資料,并加蓋有效公章再去辦理離婚;甚至你還可以先補辦一個結婚證,再進行離婚。如果屬于后者從來就沒領取過結婚證,就是屬于另外一個性質的問題:
一、如果你們同居的時間是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的,就可以按照事實婚姻來處理,這種情況你們既補辦結婚登記,然后通過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或法院訴訟離婚;否則你們只能基于事實婚姻的事實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二、如果你們同居的時間是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法律不承認此后的事實婚姻,而屬于“同居關系”。既然只是同居就意味著你們目前的所謂“婚姻關系”是法律不承認的,不存在婚姻關系,婚姻登記機關當然不可能受理你們的離婚申請。遇到這種情況怎么辦呢?
1、如果符合婚姻登記條件,你們可以到婚姻機關先進行結婚登記,然后通過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或法院訴訟離婚;
2、你們如果能夠協商一致,就自行協商解除同居關系;
3、你們既不能自行協商解決,又不能(不滿足結婚條件)或不愿意先去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就只能通過法院訴訟來解除現有的“同居關系”,如果對同居財產分割、還子女撫養有爭議的,可以在法院起訴中要求重新分割財產或確定孩子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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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們國家婚姻法的規定,離婚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去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夫妻雙方對于是否離婚,以及婚后共同財產如何分割以及孩子撫養權問題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可以選擇協議離婚。但是如果一方想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對于共同財產分割及孩子撫養權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那就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
但是去法院起訴離婚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即必須至少知道被告的姓名,聯系方式和住址,如果這些都不知道,法院有可能無法立案,即使立案了,因為沒有辦法通知到對方,也有可能影響到庭審。
如果只知道對方的姓名,但是實在不知道聯系方式,也可以采用公告送達,但是公告送達的時間比較長。如果公告送達期滿之后被告還沒有出現,法院也可以直接做出判決的,所以要想離婚還是可以離掉的,世上沒有離不掉的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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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領結婚證,該怎么離婚?
我國新婚姻法出臺后,取消了事實婚姻這一說法,取而代之的是非法同居關系。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非法同居關系處理。
不用去民政局離婚,只要沒有小孩《外籍戶口》可以到當地居委會說明情況,證明你們因為什么原因不適合在一起就可以,意思是備案。
避免對方以后對你進行報復或任何不利因素《不用影響下次結婚》。或者你可以狠一點,直接散人,不過這樣你要考慮以后對你有沒有什么影響。奉勸:三思而后行,盡可能的和好,領取合法的結婚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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