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遺產繼承份額比例
房子遺產繼承份額比例
遺產繼承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遺產繼承順序和比例標準是多少?將在本文中為您作權威解答。
一、遺產繼承順序
1、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后秩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2、根據《繼承法》第27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3、繼承順序的明確為遺產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還應注意的是,在遺產的分割中,應堅持男女平等,養老育幼、照顧病殘,以及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原則。即便是立有遺囑的情況下,也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4、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無清償義務,當然自愿清償的除外。
二、遺產分配比例
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繼承法第13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我們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3、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
②不盡扶養義務;
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通過查閱相關法律文獻,我們可以看到:當死者生前立有遺囑的繼承人應當享受合法繼承權,而死者未立遺囑則啟動第一繼承順序,當沒有第一繼承人時則啟動第二繼承順序,因此在法律當中明確了家庭成員與死者之前繼承順序的地位以及比例,從而保障遺產的公平分配,被繼承人的權益受到保護,若大家有需要咨詢相關法律問題,歡迎到網進行專業權威的法律咨詢服務。
婚后購置的房產歸夫妻共同共有。
女方死亡后,發生財產繼承,男方和子女均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1.房產50%屬于男方,50%屬于女方;
2.女方的50%為男方、四個子女均分,即各得10%
3.綜上,男方占有60%房產,4個子女各占10%
一、繼承的方式有兩種,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去做公證繼承,如果協商不一致,可以向法院起訴
二、遺產分配的規則:
1、先將一方的房屋遺產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
2、然后由他的父母(如果還在的話)、配偶和子女共同繼承,然后再依照這 種規則繼承后去世一方的遺產;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三、法律依據:
《繼承法》 第二十六條 【遺產的認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十條 【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繼續追蹤熱點,洞悉法律背后的財富傳承方式。
一、法商故事:孤寡老人去世,遺產收歸國有
有沒有想過,如果去世后沒有繼承人,留下的遺產怎么辦?
根據近期的一份報道,生于1932年的徐占武老人在去世后就面臨了這個問題,本案也一不小心成為大連第一例認定無主財產的案例。
老人生前離異且無兒無女,一直在集體宿舍居住。從2003年4月開始,由社區派人照顧看護老人。期間,社區也未聯系到其近親屬,2016年8月,老人因病去世,留下了18萬余元的銀行存款。
在律師的建議下,社區向法院申請將存款認定為無主財產。法院受理后適用特殊程序審理,先登報發布了無主財產認領告示,由社區繳納了公告費。在公告期一年內,無人認領涉案財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2條的規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徐占武的遺產扣除公告費后的余款為無主財產,收歸國家所有。
二、法商解答:沒有繼承人的遺產處理
沒有配偶、子女的獨身老人,并不意味著都像徐老先生一樣面臨著財富無人繼承的情況。在收歸國有之前,會有幾種可能的繼承方式先行。
《繼承法》第5條規定,我國繼承法規定的繼承方式包括四種:法定繼承、遺囑或遺贈、遺贈扶養協議。而如果同時存在這四種繼承,那么按照效力從高到低的排列順序依次為: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或遺贈、法定繼承。
倘若沒有遺贈撫養協議、遺囑的話,財產會被法定繼承人繼承。而法定繼承人包括第一順位和第二順位繼承人,沒有配偶、子女的獨身老人,他們的兄弟姐妹是有可能獲得財富的。這就可能出現一種尷尬的情況,老人可能沒有獲得兄弟姐妹們的養老幫助,卻要將自己的財產拱手讓人;或者有部分遠親提供了養老幫助,卻因不屬于繼承人而無法獲得任何回報。這似乎不太合理。
如果和徐老先生一樣沒有第二順位繼承人,遺產該何去何從呢?就像案例中法院的處理結果一樣,被認定為無主財產而收歸國家所有。法律依據是《繼承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徐老先生雖然無兒無女,但幸運的是獲得了社區的養老照顧,在一定程度上也算老有所依。但是,對獨身老人來說,因為沒有繼承人而導致財產認定為無主財產,并不是最好的選擇。畢竟,在無主認定以前,還有好多條路可以走。
三、法商智慧:獨身老人的傳承之道
獨身老人在沒有配偶和子女的情況下,財富傳承的首要目的是保證晚年生活的幸福和品質,把財富傳到向他們給予幫助的人手中去。并不是所有的老人都像徐老先生一樣能獲得社區的幫助,更有老人子女住在馬路對面卻雙雙離世多日無人知曉。對于孤寡老人或者其他選擇獨身的前衛人士而言,有下面幾種法律工具可以幫助他們:
首先,遺贈扶養協議幫助獨身老人安享晚年。遺贈扶養協議比遺囑效力要高,這是因為遺贈扶養協議屬于雙務合同,扶養人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死后將遺產遺贈給扶養人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遺贈扶養協議或許稍顯無奈,但對獨身老人來說是有價值的財富傳承方式。因為他人能夠在老人生前進行扶養照顧,保證老人獲得生活保障甚至高質量的養老生活。而且,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約定。
其次,贈與合同和遺囑也是很好的傳承工具。在獨身老人生前,可以通過贈與協議將自己的財產部分或者附條件贈與給與他們幫助的人。同時,訂立遺囑將財產留給特定的繼承人,既能達成親人間感情的寄托,又可以避免老人去世后,可能的繼承人及生前的單位、居委之間產生遺產繼承的糾紛。
您好!
關于繼承的糾紛,在現實中將會越來越多,因為中國第一批“有錢人”開始老去、去世了。留下來的財產數額不菲,再加上人性的“利益驅動”,所以特別容易產生糾紛。
題主提問的比較泛。如果是有糾紛,至少肯定有繼承人嫌分得“少”了。這里最重要的問題是:分割的理由是什么?或者延伸一下就是:繼承人有什么證據能支持自己多分?
糾紛的處理,主要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訴訟過程中,最重要的就是擺事實——即爭取自己合法權益的證據。有了客觀證據,才能確定自己能否分割、能分得多少。
我們從以下兩個方面說明一下:
法定繼承方式
法定繼承,最主要的依據就是血緣和親近關系,原則上,由所有法定繼承人均分遺產。但是這種“均貧富”的原則,確實會造成更多糾紛,典型原因包括:
繼承人對去世人的贍養(扶養)付出不一。付出不一樣,卻要求平均分遺產、甚至付出少的還想多要,必然造成心理不平衡,導致糾紛。
繼承人對去世人財產的貢獻程度不一。典型的,按照現行《繼承法》,遠房親戚來分自己財產的情況很普遍,而且還完全合法。
傳統思想作祟。現在依然大量存在:兒女對家產繼承的地位不同。兒子就得多繼承甚至全繼承。僅僅是因為傳統思想的存在,卻不考慮兒女對家庭的貢獻或者對去世人的贍養。
最重要的,其實還是“見利忘義”。這是人性,巨額利益面前,什么都不重要,必須要抓在自己手里,什么親情、血緣都不重要。
既然產生糾紛了,必須要有客觀證據,才能決定房產的份額分配。就題主的問題,在法定繼承情況下,給出兩個建議:
沒有客觀證據證明“你付出的多、我付出的少”,就按照法定繼承,平均分配。題主無論是想多分、還是想公平的分,這個原則是法律規定的,誰也質疑不了。
如果有證據證明付出多少有差別,趕緊找客觀證據。例如,是不是對房產有過出資、對房產的產權人是不是盡到的義務更多,等等。
遺囑繼承方式
在遺囑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即便有糾紛也沒用,要按照遺囑執行:從份額上來講,指定的繼承人得到指定的份額,其他人無權得到。
所以,如果因為遺囑而產生了繼承糾紛,核心問題不在于誰能分多少,而在于怎么證明遺囑的有效性。
遺囑有效性的判斷這里僅做簡單介紹,不展開說明:
訂立人寫遺囑的時候,思維正常、意識清晰,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房產屬于訂立人的個人合法財產。
訂立人的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要求。
遺囑內容表達清晰、沒有歧義。
遺囑訂立過程中的證據采集、保留齊全。
做到上面這幾點,任何人質疑都沒有用,糾紛無非是折騰一下而已,改不不了結果。
在實際生活中,我們難免會遇到繼承遺產房屋的問題,那么,在遇到這種情況時,2016最新遺產繼承房屋的步驟是怎么樣的?現在,在下文為您介紹具體步驟,希望對您目前面臨的問題有所裨益。
遺產繼承房屋
一、遺產繼承房屋步驟
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 《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大致步驟如下: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準確的物業市值價格。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如有遺囑),亦應提交遺囑原件。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并遞交上述資料后,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 并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后,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5、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
二、遺產繼承房屋所需的費用
1、繼承權公證費用;
繼承權公證費按照繼承人所繼承的房地產的評估價的2%來收取,最低不低于200 元。
2、房地產價值評估費用;
根據滬價房(1996)第088號文評估費用根據房地產價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額定律累進方式來計算,
房地產價格總額(萬元) 累進計費率‰
100以下(含100) 5
101以上至1000部分 2.5
1001以上至2000部分 1.5
2001以上至5000部分 0.8
5001以上至8000部分 0.4
8001以上至10000部分 0.2
10000以上部分 0.1
3、房地產繼承過戶稅費。
由房屋評估價0.05%的合同印花稅、100元的登記費、5元的權證印花稅組成。
4、契稅
法定繼承人繼承房地產,免契稅,對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需要繳納契稅1.5%。
如一套100萬的房子辦理繼承過戶,要承擔5000元的房屋評估費用+2萬元的公證費用+500元合同印花稅+100元的登記費+5元的權證印花稅=25605元,費用可觀,所以有的人在購買房地產的時候直接將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
從上面內容可知,辦理房產繼承的繼承人應先到被繼承房產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再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手續。此外,辦理房屋繼承手續是需要交納相關費用,具體內容詳見上文,在此不贅述。
我國《繼承法》對繼承份額有以下規定:(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要予以照顧。(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4)對有撫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但不列入繼承順序。繼承人應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遺產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研究,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房子遺產繼承份額比例“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