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沒有寫利息怎么辦
借條中未約定利息,無論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或是自然人與法人之間借貸,人民法院對借期內利息的主張不予支持,但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期限返還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主張逾期利息。
一、《民法典》關于借款合同的規定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第三編“合同”→第二分編“典型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對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期限償還借款的,明確規定應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司法解釋關于民間借貸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法釋【2020】6號)中,對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的情況,明確規定如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處的利息,我們應理解為指的是借款期限之內的“借期利息”,將之區分于《民法典》所支持的“逾期利息”。
三、延伸理解
(一)關于民間借貸新規中,利率上限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具體應如何計算?
按照民間借貸新規,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不能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否則法院不予支持。“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LPR”,指由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自2019年8月20日起開始實行。LPR包括一年期和五年期兩個品種,民間借貸利率是以一年期LPR作為計算依據。以2020年10月20日公布的LPR,3.85%為例,那同期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就是3.85%×4倍=15.4%。可見,民間借貸利率上限,較之從前的標準,有了大幅降低。
(二)如何區分約定利率是否超過上限?
4倍LPR是一個浮動標準,約定利率是否超限,要看借款合同成立時的一年期LPR是多少。也就是4倍LPR計算的時點是合同成立時。因此,判斷借款合同成立時點,對利率上限具有直接影響。
(三)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時如何處理?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條上沒有寫利息怎么辦
四、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以上是律師對“借條上沒有寫利息怎么辦”作出的詳細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可以隨著咨詢我們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