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律原則及其適用
論法律原則及其適用
《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這一規定體現了在新舊法適用方面“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同時從保護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又有條件地采取了從新原則,可以歸納為“從舊兼有利”原則。按此規定,新《商標法》和《實施條例》原則上不溯及既往,即新法和條例只能規制其生效后的事件和行為,對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不具有回溯適用的效力。
法律適用實體問題上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主要表現在新法施行后對舊法下發生的行為仍然適用舊法。在程序問題上,由于新法后進行的程序行為,發生時有效的法律已經是新法,故其適用新法并不違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這就是通行的“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即關于程序問題的法律適用,原則上對于新法施行后所為的行為,應該按照新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新法施行前已按照舊法規定的方法、步驟、時限等執行的程序繼續有效。關于實體問題,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后的,適用新法的規定;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前的,新法生效后原則上也應適用舊法的規定。
我國法律、法規及規章等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發生沖突時,一般按照以下原則明確應當適用的法律。 (一)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原則(詳見《立法法》第78~80條) 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原則,是指效力位階較高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與效力位階較低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適用效力位階較高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如:憲法優于法律,法律優于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優于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優于本級政府規章和較大的市法規、規章等。 (二)新法優于舊法原則(詳見《立法法》第83條) 新法優于舊法原則,是指同一機關制定的效力位階相同且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等,在新法與舊法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適用新法的規定,如:《勞動法》第82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60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卻規定為1年,兩部法律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現行有效的法律,其效力位階相同,但我們應當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適用新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于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 (三)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詳見《立法法》第83條) 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是指同一機關制定的,效力位階相同且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等,在特別法與一般法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適用特別法的規定,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現行有效的法律,其效力位階相同,都有關于勞動合同的規定,但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問題,應當優先適用特別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時,才適用一般法《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的規定。 (四)特殊法優于普通法原則(詳見《立法法》第81條) 特殊法優于普通法原則,是指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變通規定與其他普通規范性法律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變通規定與其他普通規范性法律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五)法律文本優于法律解釋原則(詳見《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第3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暫行規定》第3條) 法律文本優于法律解釋原則,是指法律解釋機關對法律、法規、規章等的解釋與被解釋的法律、法規、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適用法律文本的規定,如:《民法通則》的規定優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
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適用時應遵循以下五個原則:(1)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2)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3)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4)專門機關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原則(5)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和國家賠償原則還有一種理解:我國法律適用原則是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新法優于舊法。我覺得你想問的可能是第二種理解,第一種理解是我從網上找到的,也給你寫上了。
法律規范包含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 法律原則是法的構成要素之一,為法律規則提供基礎性的、指導性的價值準則或規范。 法律規則是指具有一定結構形式,并以規定權利義務和相應法律后果為內容的行為規范。 為了保障法律的客觀性和確定性,必須對法律原則的適用設定嚴格的條件。具體來講,法律原則的適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窮盡規則”。 在通常情況下,法律適用的基本要求是:有規則依規則。當出現無法律規則可以適用的情況下,法律原則才可以作為彌補“規則漏洞”的手段發生作用。所以,從技術的層面看,若不窮盡規則的適用就不應適用法律原則。 ②“實現個案正義”。 如適用法律規則可能導致個案的極端不公正的后果,那么此時就需要對法律規則的正確性進行實質審查,首先通過立法手段,其次通過法官之“法律續造”的技術和方法選擇法律原則作為適用的標準。 ③“更強理由”。 在判斷何種規則在何時及何種情況下極端違背正義,其實難度很大,法律原則必須為適用第二個條件規則提出比適用原法律規則更強的理由,否則上面第二個條件規則就難以成立。
按照法律原則產生的基礎不同 公理性原則:是由法律原理構成的原則,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導出來的法律原則,是嚴格意義的法律原則,如罪刑法定、誠實信用等。 分為政策性原則,具體法律原則,程序性原則。 政策性原則:是指一個國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則,如我國《婚姻法》中的“實行計劃生育”,按照法律原則對人的行為及其條件之覆蓋面的寬窄和適用范圍的大小。 基本法律原則:是整個法律體系或某一法律部門所適用的,體現法的基本價值的原則。具體法律原則是指在基本法律原則指導下適用于某一法律部門中特定情形的原則。 程序性原則:是指直接涉及程序法(訴訟法)問題的原則,如“一事不再理”。
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適用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司法機關處理一切案件,只能根據客觀事實,不能以主觀臆斷為根據;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4、實事求是、有錯必糾。
(一)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二)合憲性和法制統一原則(三)總結國內實踐經驗和借鑒外國經驗相結合的原則(四)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五)立足全局、統籌兼顧、適當安排的原則(六)群眾路線和專門機關工作相結合,民主與集中相結合的原則(七)維護法的穩定性、連續性和嚴肅性與及時創、改、廢相結合的原則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論法律原則及其適用“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