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報案都需要什么材料
去報案都需要什么材料
我來講一下我的第一次奇葩報警經歷吧。本人工作在北京朝陽,在旁邊租房,大概在今年8月份,中午下班回家想睡一覺,實在是太累了,騎摩拜回家把文件包落在摩拜上,等一覺醒來才發現,自然是十分害怕。因為包里不光錢包,更有很重要的文件,老板知道丟了非罵死我不可。 下午同事問我文件去哪了,我謊稱在家里明天拿來,便開始想盡辦法找回文件,只能找摩拜客服了。我向客服索要中午在我鎖車后下一個騎摩拜人的聯系方式,想自己去要。客服不給,說涉及隱私,死磨硬泡就是不給,除非報警才能走程序。我說報警就報警,便去了旁邊朝陽區某派出所,排隊等了半天,才等到一警察蜀黍向他說明情況。警察說這屬于公共場所丟失財物,遂打電話給客服。我不知道客服那邊對警察說了什么,警察可能態度也不太好,不一會兒竟暴跳如雷:***,我不是警察是誰?這是派出所,人家來報警求助,你把電話給他不就完了,怎么這么多事!……最后掛掉電話說過會客服給我回,具體怎么處理就不知道了。過了一會客服果然給我回電話給我提供下一個摩拜用戶的聯系方式。我不禁感慨有警察辦事效率就是高。晚上聯系上那個人,原來他跟我一個小區的,在我回家不久他騎上我那輛摩拜,看見了我的文件包,也是十分著急,問旁邊保安都不知道。他只好先帶上我文件去上班,下班回來接到我電話,就這樣我的包平安回來。(原諒我的敘事水平像小學生作文,但是真人真事……) 大概 半個多月后,記得9月份吧,我騎摩拜回家鎖上車,看了眼手機消息,嗯,我相信這有我的一份功勞
去派出所報案只要有違法犯罪行為就可以報案。
控告人、舉報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應負法律責任。報案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明材料。個人報案的,請提供身份證、護照等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單位報案的,請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單位信息證明文件及復印件,以及單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必須是了解案件情況的公司負責人或案件直接當事人。
(二)報案材料。請寫明控告案情的基本情況,包括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后果和涉案企業、人員的基本情況,報案材料須有單位的印章和報案人的簽名。
(三)基本證據材料。在控告經濟犯罪時,報案人應當提供基本的證據材料原件和復印件一套,并在復印件上寫明“本件由本公司(本人)提供,與原件相同”,注明提供的時間并簽字蓋章。
(四)其他情況。如果報案內容所涉及案件已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其他公安機關提起訴訟、仲裁或控告,應將有該機關的受理或處理意見提交經偵局,并在報案時說明。
一、公安局的立案條件:
1、必須先有人報案(當事人,或者旁人)。
2、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民事糾紛,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個案底。
3、不予收費,公安機關處理事情是不收費的。
4、當案件偵查,審理完畢,或者案件不需要繼續偵查審理等其他情況,公安機關將予以撤銷立案。
二、法院的立案程序:
1、起訴的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其中自然人應提交身份證明(如系軍人軍屬身份的,要注明);法人應提交當年度經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工商部門、編委等其他登記部門出具的法人資格證明;其他組織應提交營業執照或其核準登記部門出具的資格證明。同時,原告應確認自己的受人和送達詳細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并承擔送達不能的相應法律后果。
(2)有明確的被告。有關主體資格證明材料的要求同上,同時應提供被告明確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詳細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原告應提供與爭議事實有關的證據材料并填寫證據清單,注明證據名稱、份數及提交時間。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法院受理。根據法律規定,本院在接到原告提交的起訴狀后,將依法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立案;對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3、預交訴訟費。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書后的次日起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否則,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被告在接到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的被告為三十日)內提交答辯狀,并確認自己的受送達人和送達詳細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被告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被告不確認受送達人和送達地址的,承擔送達不能的相應法律后果。
4、舉證,原、被告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這個事還真是有必要好好講講,條文就不搬了,我盡量講的明白一些。
詐騙案的立案,警方主要審查如下幾項證據
一、受害人向嫌疑人交付財物的證據。
這個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是通過銀行轉賬,這個提供轉賬記錄即可,很簡單
第二種就復雜了,如果是交付的現金或者實物,盡量提供準確的時間、地點、過程和在場知情人員情況,很多詐騙案無法立案,是因為一對一接觸給付財物,被舉報人矢口否認,受害人無法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自己給過財物,法律上有個常識叫“孤證不存”,如果只有受害人的口述,無法作為立案的依據。有些受害人會把家屬喊來一起作證,但是家屬與舉報人利益攸關,僅是聽說過,財物交付時不在現場,這種證據證明效力極低,很難被警方采信。
二、證實嫌疑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證據。
這里面重點一看嫌疑人有沒有隱瞞真實身份,二是看誘使受害人付款的具體事由,滿足其中一項即可,前一項比較簡單,一般職業騙子都會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但是第二項非常復雜,特別是以代為投資或者合伙經營這種理由取得的財物,如果前期支付過一部分收益或孳息,對于舉報人就更為不利。
很多舉報人搞不清楚的是部分挪用資金的行為怎么定性,一般來說,如果挪用于非法用途,最常見的是賭博,那么可以定詐騙,但是如果用于合法的事項,雖然沒有告知舉報人,一般也不能定性成詐騙,僅憑挪用資金不能定性成非法占有,這里要看被舉報人是否有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
關于第二項再特別多說一句,個案難以定性詐騙,但是如果發現以同樣事由向多人借款之后挪用的行為,超過了其自身償付能力,則可以定性成詐騙,那么報案人最好事先聯系其他受害人一起報案,有利于盡快立案,不過此類案件也可能轉化為非法集資,還需考察被舉報人的法律主體身份。
三、排除經濟糾紛的證據。
相當數量的詐騙案件是由經濟糾紛轉化而來的,這里面有一個過程,一開始是正常民間借貸,之后由于償付能力下降,導致借款及利息無法歸還,這是單純的經濟糾紛,我接觸過不少報案人,對方沒有及時還錢就報案詐騙,這種情況是無法立案的,只能到法院起訴,但是如果被舉報人是在明知無力償還的情況下繼續借款,則構成詐騙,所以報案人最好能夠了解被舉報人的償付能力狀況,提供給警方作為定案依據,當然了報案人如果沒有這方面的證據,不影響報案本身,但是會影響到立案的效率,因為警方需要對被舉報人財產進行清查,這個過程往往比較漫長。
四、被騙財物價值達到了立案標準的證據
這一點在現金類支付中比較簡單,如果達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就只能轉為行政案件處理,但是涉及到財物,如金銀玉器書畫文物等物品則較為復雜,因為最終確定物品價值需經過物價等專業部門鑒定,比如說書畫贗品,報案人在購買時實際上就受騙了,對于物品價值產生了錯誤認識,一旦鑒定為贗品,往往無法達到立案標準,也就無法立案,一些報案人不理解此類情況,經常與公安機關發生矛盾,這種情況應該舉報的是把贗品當真品賣的商家,而不是追究騙走物品者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涉及物品被騙的案件中,報案人需提交購買時的有關憑證,作為認定立案標準的依據之一。
受害人人身和財產受到侵害,就要積極去派出所報案。報案的流程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如下: 第一百六十六條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一百六十七條公安機關對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等應當登記,制作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并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像,并妥善保管。 第一百六十八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出具回執。 第一百六十九條公安機關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 對于在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初查。 初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采取詢問、查詢、勘驗、鑒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二條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第一百七十四條經過審查,對于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辦理失蹤人口報案流程: 步驟一: 準備以下物品、 (一)、失蹤人的最近相片二張。 (二)、戶口名簿。 步驟二:到各縣市警察局辦理、 (一)、找到失蹤人轄區派出所。 (二)、填妥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 怎樣算失蹤人口?符合下列項目之一 (一)遷出未報或未按址遷入。 (二)隨父母或親屬離家。 (三)離家出走。
只需要身份證
帶上身份證就可以去報警,具體流程警察會告訴報案人。
拓展資料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
去公安部門報案并沒有要求帶什么材料,當然如果有控告對象違法犯罪證據的可交與公安部門,以對案件性質的確定和將來的偵破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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