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生父可探視嗎
所謂探視權,一般是離婚夫妻對子女行使探視的權利,探視權一般歸為爭取到撫養權的一方所有,那如果沒有法定的婚姻關系存在,孩子屬于非婚生子,那非婚生子生父可探視嗎?針對這個問題下面小編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一、非婚生子生父可探視嗎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所以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權。
探望權是婚姻法規定的一項實體權利,當事人可以獨立行使。按照法律的規定,當發生探望權糾紛的時候,首先,應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在人民法院審理期間,也應該讓雙方盡量化解矛盾,從有利于子女成長的角度出發,對探望的時間、方式等具體問題,爭取雙方當事人能夠協商解決。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征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探視權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2)探望權是離婚后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于血統關系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
(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后。離婚前,父母存在著有效的婚姻關系,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行使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后,由于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4)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非婚生子生父可探視嗎
二、未婚生子探視權案例
案情介紹:
原告朱某(女方)、被告蔡某(男方)于2009年6月非婚生育一男孩,生育后該孩子由被告蔡某撫養至今。雙方于2009年7月就孩子撫養及其他有關問題達成協議,并簽訂協議書,約定孩子歸被告蔡某撫養,撫養費由被告蔡某負擔,被告蔡某一次性補償原告朱某醫療費、護理費、產育費、生活費等人民幣5.6萬元,并約定雙方今后不再存在任何關系及原告朱某同意不再探視孩子等。
后原告朱某以今后不再探視孩子的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由,請求法院判決原告朱某依法行使探望權,每月二次帶孩子一起生活一天。
經主辦法官主持,上訴人、被上訴人最終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即:上訴人朱某依法享有對其與被上訴人蔡某之非婚生子探望之權利。朱某可自調解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該孩子年滿十八周歲止對其進行探望。探望時間為每年逢雙月的第一天早上九點半到十一點。
法官評析:
探望權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是一種法定權利。
探望權是婚姻法規定的一項實體權利,當事人可以獨立行使。按照法律的規定,當發生探望權糾紛的時候,首先,應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在人民法院審理期間,也應該讓雙方盡量化解矛盾,從有利于子女成長的角度出發,對探望的時間、方式等具體問題,爭取雙方當事人能夠協商解決。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權。
本案原、被告在自行達成的協議中雖然對雙方非婚生子的探望權作出原告同意今后不再探視孩子的約定,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探望子女,是行使自己做父或母的權利,也是履行對子女撫養和教育的義務,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故此,原、被告雙方約定原告同意今后不再探視孩子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約定無效。原告作為非婚生子的母親,有依法行使對孩子進行探望的權利,被告作為非婚生子的父親撫養該孩子,有協助的義務。因此,中院在查明案情的基礎上,依照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肯定了原告享有的探望權,并促成雙方對探望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達成一致,最終調解解決了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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