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除名職工工齡最新政策
四川省除名職工工齡最新政策
一群文肓,文件都讀不懂,104號是針對簡稱《復函》的376號進一步補充,《復函》非常明確:除名職工的工齡可以合并計算,并特別指出了開除按現行規定,所謂的104號問的是《復函》時效的溯及力,當然,回答的也肯定是時效的溯及力,意思是這個《復函》生效追溯到什么時間,那么104號第3的回復,就指出了溯及到: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合并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如果376號被作廢無效,那么104號第1第2的回復,就毫無意義。如果把104號單獨解讀,是典型的誤讀與曲解。
除名職工的工齡計算, 根據《勞動保障部辦公廳對“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04號)和《四川省勞動廳轉發〈勞動保障部辦公廳對“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的通知》(川勞險[1995]38號)規定:“應以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將兩個文件結合起來執行,即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為當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被除名職工在此期間繳納了養老保險費的,應當計算為繳費年限;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能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被除名職工在當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之前的連續工齡不能視同繳費年限。除名在2000年,在2000年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間計算工齡,沒有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間不能計算工齡,93年以前的工齡因沒有繳納養老保險,所以不能視同繳費計算工齡。
1987年12月12日以前,城鎮退伍義務兵待分配的時間,不計算為連續工齡。1987年12月12日以后待分配的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但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逾期半年無正當理由經多次教育仍不報到的,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工齡計算: 1.折疊連續計算法也叫工齡連續計算。例如,某職工從甲單位調到乙單位工作,其在甲、乙兩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為連續工齡; 2.折疊合并計算也叫合并計算連續工齡。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后兩段工作時間合并計算; 3.折疊工齡折算法: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
按勞辦發【1995】104號文件規定:除名前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取消不算,當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a正確理解文件,公開回答如下:國勞辦發【1994】376號和國勞辦發【1995】104號文件相繼四個月發出,是兩個統一的文件,缺一不可。國勞辦發【1994】376號闡明國家的一貫政策,此政策不可否定和改變,在沒有該文件之前,黨和國家的政策也一貫如此。國勞辦發【1995】104號文件是對執行國勞辦發【1994】376號文件的具體說明:一,對于辭退、除名和自動離職職工,一律按照國勞辦發【1994】376號文件的政策精神看待; 二,在文件規定的范圍內(即依靠溯及力作為工齡合并計算的依據),文件在此處運用“溯及力”,既符合運用溯及力的法律規定,又符合除名職工連續工齡和繳費年限可以合并計算的政策,指明了繳費年限(重新就業時間)是合并除名職工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三,除名職工如果沒有在繳費年限中繳費,其除名前的連續工齡依然存在,不得否定,不得取消。因為“除名”是企業對違紀職工采取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手段,并不是企業對犯錯、犯罪職工的開除公職處分,黨和國家的政策一向是認真對待、涇渭分明。四,如果除名職工沒有在繳費年限(重新就業時間)內繳費,其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仍不足最低繳費年限的,退休領取養老金之前,建議其補足規定的繳費年限。正確理解勞辦發[1995]104號勞辦發[1995]104號文件的正確解讀:勞辦發[1995]104號文件規定:1.關于“辭退”職工:“職工被辭退前的工齡及重新就業后的工齡合并計算”。(注:同勞辦發[1994]376號文件精神。)2.關于“自動離職”的職工:“因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因此,自動離職的職工工齡計算可按《復函》意見處理。(注:以上《復函》即指勞辦發[1994]376號文件,按照“除名前的連續工齡和重新就業后的工齡可以合并計算。”辦理。說明勞辦發[1994]376號文件沒有因為勞辦發[1995]104號文件的發布而宣告‘作廢’。)3.針對除名職工參加社保之前的連續工齡具有視同繳費年限權益,且需要解決同再就業時間(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連續工齡的特定時效,文件使用溯及力(溯及既往的效力)一詞來強調特定時效:關于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我們建議,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即各地實行職工繳費年限起始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注意:只有在合并計算連續工齡的前提下,文件最后這句話才具有連貫的意義。否則,從這時候起,“作為除名職工計算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才具有意義,所以文件已經不言自明:“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是指出了合并計算連續工齡的特定時效,也就是溯及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效力:“作為除名職工合并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企業職工除名前工齡(繳費年限)計算按規定,應從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開始計算(即除名前后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
勞辦發{1995}104號第三條明確,關于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也就是說:退休時除名前未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間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對這種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376號)和《對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04號)的規定執行。即:職工受開除處分的,開除前后的工齡不能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被除名的,除名前后的工齡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被辭退的,辭退前后的工齡可以合并計算;被按自動離職處理的,其被處理前后的工齡也可以合并計算。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四川省除名職工工齡最新政策“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