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上訴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被告身份證復印件或戶口本復印件。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3、涉及財產分割的還應提供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5、一審判決書以及法院的送達回證。
一、離婚上訴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被告身份證復印件或戶口本復印件。
(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涉及財產分割的還應提供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一審判決書以及法院的送達回證。
二、不能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隨時都可以提出,但對男方提出離婚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定不予提出。《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法作出這樣限制,男方在上述規定的三種情形時不得提出離婚,主要是從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出發,有利于減輕女方的精神、經濟負擔,有利于胎兒、嬰兒的成長、照料,作為丈夫,在妻子有上述情形時提出離婚,不僅侵犯了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的人身權,也與建設社會主義道德新風范相悖。
《婚姻法》規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部分,但在離婚方面又限制男方提出離婚的幾點規定,這并不是剝奪男方的離婚自由權,只是在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推遲了男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時間,在前述的三種情形消失后,男方仍可按《婚姻法》的規定提起離婚訴訟。
同時《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又明確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對于法定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情形,應當包括哪些,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均未做出具體規定。 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是指不受上述三個情形的限制,根據審判實踐來看,所謂“確有必要”主要指以下幾種情況:
1、男方有確鑿證據證明女方婚后主動與他人發生關系而懷孕的,包括女方婚后賣淫,與他人通奸、姘居或而懷孕的;
2、女方對男方的身體、生命有嚴重威脅的;
3、女方對嬰兒有遺棄、虐待行為,不盡快解決對嬰兒將造成嚴重后果的;
4、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后經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
5、女方出走下落不明的。
要知道離婚案件的爭議可以分為兩大類,一種是身份關系糾紛,另一種則是財產糾紛。對于身份關系糾紛,如果法院判處允許離婚的原則上是一審終審,不可上訴的。但是對于財產糾紛則是可以上訴,不過要在規定時間內上訴才行。因為這并不涉及公共利益,而是涉及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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