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除名職工有視同繳費
四川省除名職工有視同繳費
不能。
國有、集體企業職工被開除之前的工齡不再計算,沒有繳費的工齡不可以視同繳費年限。
國有、集體企業職工,被除名或自動離職的,除名和自動離職之前的工齡可以計算連續工齡,但朔及力僅限當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個人繳費之日起,之前沒有繳費的工齡,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內務部
《關于工作人員曾受過開除、勞動教養、刑事處分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
一、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他們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和參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資為生活來源的勞動時間,可以計算為一般工齡。
擴展資料:
繳費年限計算:
全部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年限=退休時間-參加工作時間-扣減年限。
全部繳費年限計算到月,每個月按1/12年計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按相關文件規定,其超過退休年齡的繳費不記入個人賬戶,不計算繳費年限,仍以達到退休年齡之月為退休時間,審批的次月支付養老金。
除名職工的工齡計算, 根據《勞動保障部辦公廳對“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04號)和《四川省勞動廳轉發〈勞動保障部辦公廳對“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的通知》(川勞險[1995]38號)規定:“應以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將兩個文件結合起來執行,即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為當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被除名職工在此期間繳納了養老保險費的,應當計算為繳費年限;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能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被除名職工在當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之前的連續工齡不能視同繳費年限。除名在2000年,在2000年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間計算工齡,沒有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間不能計算工齡,93年以前的工齡因沒有繳納養老保險,所以不能視同繳費計算工齡。
根據有關規定,被開除或判刑前未繳費的工作年限,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人員,開除或判刑前原單位和個人已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并已實際繳費的,其重新工作后的繳費年限可同開除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企業職工曠工除名前工齡(繳費年限)計算按規定,應從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開始計算(即除名前后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
勞辦發{1995}104號第三條明確,關于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也就是說:退休時除名前未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間(原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沒有視同繳費年限,因為你己經被除名,不屬于職工,己經成為社會人員。
視同繳費年限計算應該從1977年6月計算,至94年,這期間為視同繳費年限. 用1994年1月減去1977年6月等于16年6個月, 再減去除名期間的1年2個月,視同繳費年限應該為15年4個月. 工齡計算應該從1977后6月至2009年1月退休時的時間斷,減去除名的1年2個月,就是工齡的時間.
國家《社保法》沒有規定的,如果取消就違法,職工的既往工作年限,是對國家作貢獻的憑證,國家不會取消這個憑證,誰敢取消?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四川省除名職工有視同繳費“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