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超過兩年未續簽勞動合同
公司超過兩年未續簽勞動合同
謝邀。
樓主能在這樣的企業待兩年,說明對企業還是有一定滿意度的。當然,像樓主描述的這種公司真還不少,比如說門面式服務行業和作坊式生產企業乃至淘寶電商企業等等。
先不說維權的事兒,之所以這些企業敢不簽合同.敢不給加班工資.不給年假,主要基于幾方面原因:1.員工維權意識薄弱或是怕增加維權成本不想去維權。2.企業基于成本考慮壓榨員工的違法成本低,加上職工維權的少,客觀上助長了企業違法氣焰。3.全社會勞動合同遵法.守法.宣傳的氛圍和意識仍不夠。以及部分勞動行政部門的有意無意的偏袒用人單位導致職工維權步履維艱。
只有當每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個體勇于.敢于且容易維權時,企業才不敢肆無忌憚的侵害我們的合法權益。也不會造成法律和現實執行的兩張皮現象。
那回到樓主的問題上來,如果維權的話,從現實操作經驗來看,跟企業協商簽勞動合同.要求補發加班費和給予年假估計是走不通的,勢必要進行勞動仲裁乃至向法院起訴維權。
下面就樓主的情形應該有哪些合法權益進行說明:
1.工作兩年未簽勞動合同,應該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求公司補發加班費。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3.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給予年薪假或是補發應休未休年休假期間3倍工資。
《勞動法》第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兩年未簽勞動合同,過了時效嗎?勞動合同是每年簽一次。但也有的公司是3~5年前一次??茨闶呛瀻啄甑暮贤?。年一簽的,那你就失效。
謝邀答:
首先強調的是,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和用工者簽訂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按要求繳納社保(養老、醫療、人身傷害風)。
建議你首先與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友好協商溝通,要求單位立即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對之前未繳納的部分進行補償和補交,兩年的時間已經夠長的了。
如果與單位協商未果,建議:
一是,你去當地勞動稽查部門求助(免費的),超過一個月時間沒簽訂勞動合同且勞動關系繼續存在的,您可獲得用人單位的雙倍賠償,勞動稽查部門會責令單位為你交社保。
二是,聘請律師,起訴公司,索要賠償。
你的上述權益用人單位心知肚明,相信用人單位會妥善解決的,如果不黑解決的話,說明這個單位也沒有什么留戀的。如果用人單位借機辭退你的話,除上述賠償外,單位還要另外支付解聘賠償金!在維護自身權益方面一是要態度堅決,獲得法律賦予的權益,二是弄清吃透勞動法賠償細則和賠償標準,必要時拿起法律的武器。
兩年沒簽合同,是不是超過時效沒有賠償?
這是勞動維權的時效問題,正確的說是沒有超過時效。
雖然我國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勞動保障監察違法行為的追訴期是兩年,但是,追訴期的開始計算時間是從,違法行為結束之日起開始計算。
兩年沒有簽訂合同,你現在如果還在這個單位的話,你的追訴期還沒有開始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沒有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在一年之內支付雙倍工資,一年之后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雙倍工資的申請計算時間,應當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時間,開始算起。你的話應該是從一年前開始計算,也就是說,還有一年的有效期。
不過這兒有爭議,原因是他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反正是各地有自己的把握標準,可以咨詢當地的勞動維權部門,12333。
記住單位給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可以索要雙倍工資。即使是他給你交了保險也不行,如果他拿出一份假的勞動合同呢?那就屬于勞動爭議,你可以申請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當然也終止。所以你與用人單位于2010年1月1日建立了新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該支付你2010年2-12月共計11個月雙倍工資。2011年1月1日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視同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按第48條規定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2倍,由于2009年勞動合同終止,你沒有提出經濟補償,已經超過一年了,沒有了仲裁時效,所以你只能主張2010年1月至2012年1月這2年多共計2.5乘2即5個月的賠償金。當然,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勞動關系存續期的社會保險?! ?/p>
如果公司老板或人事口頭說要辭退你,你在沒有接到正式書面通知(蓋有公章)前,按時上班,或要求用人單位給你一個書面通知。如果僅憑用人單位口頭說你明天不用來上班了,你就不來的話,到時用人單位會說是沒有人說過不讓你上班,是你自己曠工數日,公司按你自動離職處理了。
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一是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二是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按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三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范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后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可以而且可以要求賠償。
1、合同到期未續簽,雙方形成新的勞動關系,公司應從合同到期后的第二個月開始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的工資。2、由于是事實勞動關系,公司可以解除(不存在開你的問題),但需要向你支付0.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以及未續簽勞動合同的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3、你有權要求公司返還你多繳納的本應由公司卻全部由你承擔的社會保險費。4、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以應發工資為準。5、你在公司工作以超過一年,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休的帶薪年休假的300%的工資報酬。6、由于是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原勞動合同約定無效,對你沒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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