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4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19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只能是處于偵查階段。 相關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辯護律師向公安機關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將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當時已查明的該罪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案件有關情況,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辯護律師,并記錄在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一條 采取保證人保證的,保證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并經公安機關審查同意: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是為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保證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正確履行職權,規范辦案程序,確保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制定。由公安部于2012年12月13日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77條屬于取保候審的條件規定。具體如下 :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修正)》的規定,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因為,公安部一九八七年制定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同時廢止,所以,以前的案子是應當按新規定辦理。 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修正)》 第三百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一九八七年制定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同時廢止。
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公安機關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但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或者違反回避規定的,應當重新鑒定。
具體規定如下 :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六條,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重新鑒定: (一)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 (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或者違反回避規定的; (四)鑒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 (五)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六)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 重新鑒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原條文內容 第一百零三條 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結合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即可知道該法條的具體含義。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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