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轉讓員工不愿意留下
公司轉讓員工不愿意留下
雖然改制,但是,單位繼續使用職工的,繼續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是沒有賠償的, 如果解除合同,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金,而不是賠償。
凡事都具有雙面性,還是要分開對待的,公司對員工無情是一回事,員工對公司不滿又是另外一回事,而對新人進行工作上的交接又是第三件事,三者不能混為一談。
第一,企業對員工苛刻,在員工離職的時候百般刁難,那這是企業的不對,如果有違反《勞動法》的地方,換做是我的話,我肯定是要與公司斗到底的。因為這是我的權利,企業的做法讓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所以我必須要折騰一番。
第二,員工對企業不滿,企業與員工都是雙向選擇的,企業錄用員工的目的是,希望員工能為企業創造價值。而員工之所以選擇公司,也是因為公司給予了他別家企業無法給予的待遇。當員工對企業不滿,或者企業對員工不滿時,大家按照規則一拍兩散不就好了,何必互相詆毀、推諉、刁難呢?
第三,因為對企業不滿而拒絕與新人員工交接,這就要看具體事物了。如果當時簽訂合同的時候細化到工作交接的每一個細節,那么員工在離職之前就有義務與新員工進行交接,不然這是違反合同的。但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這些細節,而新人員工在與其交接的過程中又不主動問詢,這也算交接完畢了。我雖然有義務與新人交接,但同樣也可以進行被動交接,你不問我不說,就這么簡單。
但話說回來,一般的新老員工交接,都是有一定的流程的,只要按照流程走完,那一切都是合理的。但如果因為一些不可控或不可抗拒的因素導致交接不順利,那企業也只能自認倒霉,新人也只能自己琢磨了。因為離職手續已經辦完了,前公司與自己的緣分也盡了,未來不再見。
而且,在職場中大多數員工并不是對企業不滿,而是對管理者不滿。
我覺得這個問題得分為兩種情形:
一、老板賣不賣公司,是他的自主經營權;工人還上不上班,是工人的勞動選擇權;兩者涇渭分明,互不干擾。
二、老板把公司賣了之后,工人覺得新老板的經營下不好干,主動離職,與老板無關,更別提補償了。
三、老板在賣公司之前與工人就勞動合同轉移有相關約定的,在公司所有權發生轉移之后,合同責任屬性不變。因為公司是法人制,而老板個體是自然人。
四、極特殊情況,如股權類爭議,可以找賣公司的這個老板,但法律規定必須搞清楚,老板們法律意識是很強的。
如果轉讓后的公司愿意接收現在的員工,而且員工也愿意在繼續干下去,當然更好,否則,給員工一些安置費,自已找出路了,如果有其它更好的方法,當然好了。
1、股權變化不影響你與該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履行,故不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2、以未交納社會保險,你提出辭職,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46、47條。
這個事情這么理解,公司要進行股權轉讓說明經營上是有問題,要么客觀要么主觀,轉不轉讓,如果要裁員該發生還是會發生。國家法律也沒有禁止裁員,作為外企員工,甲骨文是前車之鑒,在市場上沒有什么穩定的單位。家里有糧,心里不慌,有本事怕啥?回到主題上,國家雖然不禁止裁員,但是并不是說對沒有理由的裁員不管不顧,也不是說企業就不用賠償員工。首先自己不要違反公司的制度,保留好證據。其次遇到裁員,就找企業協商賠償問題,一般企業不敢違反勞動法亂來,也有一些不怕的企業,會頂風作案,掌握好證據去仲裁就是咯。
如果是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如果公司辭退員工是需要補償的。無論是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還是投資人變更,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因此,如果這個變更對你的崗位及工資待遇沒有影響的話,公司不必給你補償。但是,如果這個變更致使你的崗位或待遇發生了變化,如變更后的崗位與原崗位在專業性的要求上有非常大的不同,對個人的發展有很大的影響,或者工資待遇低于之前,那么員工可以與公司溝通,溝通不成可以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向公司要求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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