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遲到辭退員工違法嗎
在我國相關的勞動用人單位應按照法律規定辭退員工,因遲到辭退勞動者的屬于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應賠償這類勞動人員的經濟補償金,確保這類勞動人員的合法權益。勞動者也可以向當地的勞動檢察部門進行舉報辦理這類案件的賠償。
一、公司因遲到辭退員工違法嗎
違法,公司不能任意辭退員工,即使員工存在一定過錯辭退也是需要有法定理由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無法定理由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用人單位如沒有按照相關的法律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我國的勞動部門對這類案件進行調查。確保勞動雙方的合法權益,一旦勞動用人單位違反我國的法律規定時,應積極的對勞動用人單位進行處罰,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