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證據規定
行政訴訟法證據規定
您好,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這是司法解釋第31條第1款的規定,是法院采信證據的最基本規則。任何證據只有經過質證,才有可能作為裁判依據。這不僅是因為沒有經過質證的證據,就等于是沒有經過考驗,其證明力和可信度是很值得懷疑的,而且是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充分保障和尊重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權利。復議機關在復議過程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不能作為法院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根據。這是司法解釋第31條第2款的規定,目的仍然在于保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必須在作出決定時已經有充分確鑿的證據。由此,也間接地禁止復議機關在復議過程中為原具體行政行為收集和補充證據。被告在二審過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審過程中沒有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二審法院撤銷或者變更一審裁判的依據。這在前文已經涉及,可以說該規則既是證據提供的規則,也是證據采信的規則。盡管目前行政訴訟法和司法解釋都未作規定,但作者以為,凡是違反證據提供規則、證據調取和收集規則而提交給法院的證據,都不能被法院采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此規定籠統的說明了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算有效證據,目前并沒有法律法規說明具體哪些算作無效證據,由審判的人民法院自行商量是否采納,如對結果不服可要求復議。
您好,一、行政訴訟證據;行政訴訟證據是指在行政訴訟中用以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一切材料和事實。二、行政訴訟證據的概念;證據是指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材料和事實。真實可靠的證據是法院判案的根據。這部分證據稱為“可定案證據”。三、行政訴訟證據的特點,受行政訴訟性質決定。
法律規定有權力向被告提問,但是在庭審中,法官不準你是沒有辦法的,在行政訴訟中,一審我向被告提問,法官不準,二審中向被告提問,裁判書不表述庭審過程,套一審捏造事實認定事實一致,作駁維終裁,行政訴訟就是這樣的。
看了一些回答,總覺得這個問題答得各有側重點,但沒有全部闡述,所以還是希望能夠為題主做一些解疑答惑。
根據行政訴訟法34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條文規定結合題主的問題來看,最淺顯的理解就是如果被告行政機關在舉證期限內沒有提交證據,那么將視為被告行政機關作出被訴行政行為沒有相應證據,那么根據行政訴訟法第70條的規定,被訴行政行為沒有證據的,將會導致被撤銷的結果,也就是行政機關將承擔敗訴風險。
但是,是不是行政機關在舉證期限內沒有提交證據的,一定必然導致承擔敗訴的風險。答案是否定的。之前的回答中大家都忽略了如果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可以提交證據,也就是說在行政訴訟中,如果被告行政機關在舉證期限內沒有提交證據的,但是第三人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法院并不必然判決行政機關敗訴,這是為了充分保障第三人合法權益的考慮。
同時,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9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償證據;第40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但是,不得為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作出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說明了人民法院為查明案情的需要,是可以要求被告行政機關提供證據或者補償證據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自行向被告行政機關調取相應證據,但是是為了查明案情需要,不得去調取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證據。
綜上,一般情況而言,被告行政機關在舉證期限內沒有提交證據的,視為作出被訴行政行為沒有相應證據,則應當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直接導致行政機關承擔敗訴責任。但在特殊情況下,可能并不必然導致行政機關承擔敗訴風險,因為需要兼顧考慮涉及發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以上。希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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