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好處
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好處
我個人認為:給別人公司當法人代表喜憂參半。假設該公司無內外債情況下,老板讓你做法人代表,是對你”重點培養″,讓你煅健煅煉,看你是否適應這個崗位,做個預備隊員。相反,如果這個公司債務累累,也許讓你做”替罪羊″,便于真正法人脫離”苦海”。這件事還是慎重為好。
首先非常感謝在這里能為你解答這個問題,讓我帶領你們一起走進這個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探討一下。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并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
法人代表是指根據法律,其行為被視為法人的行為,其行為所產生的一切法律權利和義務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根據產生方式,法人代表有三大類:
1、法定代表人
其行為無需另外的確認和授權,即可被認為是法人的行為。
2、法定代理人
即根據法律規定,在特定條件下,通過一定手續或外在表現形式,其行為視為法人的行為,如法人終止時的清算組。
3、授權代表
根據書面或者非書面協議,或者根據民法表見代理的形式,其行為被視為法人的行為。如聘請之律師,法人營業時的營業員,銷售代表、總經理等。
法人代表是公司授予行使法人權利的自然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授權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的權利是自始有效,由法律直接授予。其余兩種是由公司授予權利,代表公司行使具體行為的自然人。
這個要看具體情況,是國企,還是民企、私企。常規來講,法定代表人負責企業的日常,還占有企業股份并分紅。這是法定代表人的權利,但同時還承擔責任義務。企業一般有以下幾類:一是老板即法人代表,一般存在于規模較小或者中等的私營企業。二是國企、集體企業等。譬如國企的法人代表負責公司日常經營,但公司的重大決策權力掌握在代表政府監管的國資委、公司董事會和政府手里。三是非正常企業,多數都是一些創業公司甚至是騙子公司。實際控制人并非法人代表,目的是規避法律風險,企業一旦經營出現問題,法人代表需要依法承擔責任,而實際控制人和法人代表不是同一個人,有利于控制人鉆法律空子,包括卷款跑路,逃避法律義務等,而法人代表則需要擔責,俗稱頂包。還有人為了隱匿實際財產,逃避一些法律責任。由于法人代表不是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人的財產狀況容易被隱匿。新聞中常會看到一些公司實際控制人用其他普通人擔任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這種情況千萬不要認為天上掉餡餅了,這是陷阱,遲早要出事。這種法定代表人只是個稻草人,公司一切都與你無關,要的只是關鍵時候你來擔責頂罪而已。個人看法,僅供參考!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作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廠長、經理擔任,也可以由董事長、理事長擔任,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規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法定代表人的權力,是由法人賦予的,法人對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但是代表人的行為超出法人授予的權利范圍,法人就可能為其承擔責任。
謝邀,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公司法人代表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以公司的名義,代表公司行使負責人的職權。法人代表需要對自己和公司負責。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坤鵬論就不一一具體介紹了。下面就舉兩個身邊的顯而易懂例子,大家就明白了。
做法人代表之后,需要承擔公司可能出現的一切違規責任,有是個人特意行為的,也有個人無意行為的,如法人指使會計做假帳偷稅屬于個人特意行為,如公司發生火災或人員傷亡等則屬于個人無意行為。做法人還有一個壞處就是當公司虧損的時候,法人需要承擔債務。坤鵬論的一個朋友曾經在一家國企做廠長,后期工廠改制,廠內的常務理事們就商量說是否可以大家合伙湊錢將廠子承包下來,大家都是股東,廠子里的工人也不至于下崗,大家都有口飯吃,最后決定由朋友做法人代表,也就相當于牽頭。其實廠子真正的性質屬于股份有限公司,可是當時注冊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有五十萬的注冊資金。而且辦理手續相對比較麻煩,辦工商執照的時候就辦成了個體戶。但實際操作是年終廠子盈利,大家按入股比例來分紅,效益好的時候都其樂融融,但經濟危機那兩年,整個效益不好,廠子終于維持不下去了,這個時候問題來了。各種外債陸續的需要償還,原料費,取暖進的煤錢,工人工資……就連入股的股東都觍著臉來要入股錢。分紅的時候都認為自己是股東,而背債務的時候卻要法人代表一個人來承擔。那段時間股東聯合起來到朋友家里來鬧,想要回入股的錢,朋友每天焦頭爛額,虧得一塌糊涂。從這可以看出法人代表做不好是有風險的,企業的一切法律責任都由法人代表來承擔。
還有一種更冤的法人代表就是掛名法人代表,既沒有決定權和話語權,而且還要承擔所有的法律責任,坤鵬論的一個親屬在一個國有企業的加油站做站長,自然而然的就成為加油站的法人代表。站內的所有事務他都需要請示廠里的領導,他只負責跑腿,典型的掛名法人代表。有一次省里下來檢查,發現地上有一個煙頭,馬上嚴厲地告訴該親屬:“加油站不允許抽煙知不知道,下次再發現類似的情況馬上給你拘留,你是法人代表你知道嗎”。所以說,當有人叫你當一個公司或企業的法人代表時,需要了解清楚,基本好處給不了多少,卻是一個背黑鍋的活。
當然,有些人具有創業的能力,但缺乏一定的資源或資金,這時需要尋找合伙人,這類具有創業能力的人肯定是需要做法人代表的,當公司運轉的初期,法人代表需要全面的策劃公司的發展流程,也是非常艱難的,但當公司或企業發展一定規模之后,做法人的好處就會體現出來,一個有敏銳的商業思維的創業者需要擔任法人這個角色,在公司或企業中具有決定權和話語權,帶領團隊走上正軌,提升公司的業績。
對于公司來說,一般而言,基于公司人格的獨立性,法定代表人基本不會對外承擔法律責任,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而這時往往是由于法定代表人自身存在一定過錯。具體承擔的責任需要看情況了。
例如,對于公司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協助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而且實踐中也不需要具體認定協助所起到的作用。
再比如,法定代表人違反公司法和章程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雖然可能構成表見代表,但公司無疑可以向法定代表人主張賠償。
謝邀。
這里面的學問可太深了,答主說下自己的看法,供您參考。
要分成幾方面來談:
1、這個人在成立公司時,他將要成立的新公司是獨資公司,而恰好他本人名下已經存在一家獨資公司了,按公司法規定,每個人只能在一家獨資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所以,此時他已經不能再擔任新成立的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所以,他受相關法律限制,可能會存在著另找他人來擔當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也就是第一種原因,受政策限制。
2、出現這種情況的第二種原因,是政策不允許。舉個例子說,假定該人是公務員。那么,按照相關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參與任何企業的入股或者有經商的行為,所以,公務員是不能作為公司的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如果他想要成立公司,則必然會另請他人了 。
3、第三原因,是個人原因或競爭的原因。這個人比較低調,或者出于不希望外人知道自己有公司的想法,而另請他人來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股東。舉個例子說,現在建筑行業一般會競標的方式來參與投標,如果你有十家同行業有資質的公司進行投標,那么,成功的概率就會大些。那么,這十家公司肯定不能采用同一家法人,如果是同一個法人,圍標的想法就會失敗了。
4、第四種原因,是存心不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要承擔公司行為的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的。如果從成立公司一開始,就有不良企圖,肯定是不希望將來承擔責任,所以請另外的人來擔當。
建議:如果您不是公司的股東、投資人,真心不建議您擔任法定代表人。
當然,答主僅是一枚人力資源專業的畢業的HR,于法律知識一知半解,解答可能不夠專業,希望能幫到您。
如果您有職場方面的困惑,可以關注答主,謝謝!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好處“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