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
簡述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
解決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首先是要分清楚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通常包括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性所得收益等等。
離婚雙方弄清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后,接下來才是如何分割的問題。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常見的分割方式有以下幾種:
1、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2、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3、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5、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6、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7、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8、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9、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此外需要注意,婚姻存續期間不分割,特殊情形下例外。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夫妻雙方離婚需要分割共同財產的,我們建議最好是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來或者不知道如何協商的,特別是涉及的房產分割,經營性收益的分割等,最好可以找個離婚財產分割專業的律師咨詢一下。
依據我國巜婚姻法》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
(一)工資獎金。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及福利補貼等。
(二)生產經營收益。指夫妻雙方或一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比如開商店、擺攤或開辦工廠等收益。
(三)知識產權收益。如出書、拍電影電視等的收益。
(四)遺產繼承和其他贈予財產。
(五)其他屬于共有的財產。包括股票等。
明白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離婚時就便于分割共同財產。一般來說,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個人衣物歸個人所有。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原則上是對等,但應照顧女方或帶小孩的一方。具體的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無果時,由法院依法判決。
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題主好好看看婚姻法和民事訴訟法,了解相關法律規定,處理好自己的家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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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必須得清楚婚姻法的規定,同時還要弄清楚什么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和婚前的個人財產,只有區分開了,才能給你正確答復的。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男女自領結婚證,成為了合法的夫妻,共同生活在一起,在婚姻期間內,任意一方的收入,都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收入。對共同收入,雙方都有平等的消費權和處置權。用共同收入添置的動產和不動產,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對共同擁有的財產,雙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權,買賣權,贈予權和處置權。
同時,法律還認可,家庭財產是由婚前的個人財產和婚后的共同財產組成的。婚前的個人財產并不因為婚姻而改變它歸屬確權的性質,婚前個人的合法財產,永遠是屬于個人擁有的。
換句話也就是說,在婚姻期間內,依法是把夫妻在經濟上看成一個共同體,在這個共同體制內,既有個人的婚前財產存在,又有夫妻的共同財產存在。個人財產受到法律保護,共同的經濟利益也是受到法律保護。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現在回到樓主的提問作出正面回答;離婚時,對夫妻的共同財產實行的原則就是,各占50%的分割權利,這種男女平等的權利,在法律上是絕對公平,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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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簡述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