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無效的賠償標準2024
購房合同無效的賠償標準2020
房屋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房屋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這些將導致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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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怎樣認定購房合同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行為。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買賣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簽訂合同,他們不能獨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否則,買賣合同無效。
2、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他們進行房屋買賣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一方欺詐另一方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指房屋買賣一方以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致使對方當事人發生錯誤認識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這里的事實真相應指有關房屋權屬等信息,而不是有關房屋情況的所有信息;
4、以脅迫的手段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指房屋買賣一方以使對方財產、肉體或精神上受損害相威脅,迫使其產生恐懼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5、乘人之危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指房屋買賣一方乘對方處于危難之際或利用對方的迫切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明顯不利的條件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6、房屋買賣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所簽訂的合同;
7、買賣權屬有爭議的房屋。出售人應當對所出售的房屋擁有絕對的、無任何瑕疵的所有權,因為產權發生爭議的房屋權屬尚未確定,出售人并不一定擁有絕對的所有權,其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當然無效;
8、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其他共有人財產權利的房屋買賣合同;共有房屋的出售應當經過所有共有人簽字一致同意,否則買賣合同無效。現實交易中,有的共有房屋其共有人名稱會記載于房屋所有權證上,讓所有的共有權人簽字好辦。
9、出租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如果出租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出租人僅僅是未履行通知的義務,或同等條件下將房屋賣給承租人以外的人的,其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仍然有效;
10、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房屋的買賣合同。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在房屋被解除上述措施前不得出售,否則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如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被劃入拆遷規劃紅線范圍內的房屋等等;
11、其他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
二、購房合同無效如何賠償
購房合同的解除可能會對購房者造成一定的損失,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并實際開始履行后,房價大幅上漲,升值部分的數額不僅是完全可以確定的,而且已為買受人實際享有。此時解除購房合同,升值部分便在理論上從不動產中分離并顯現出來,不應再依附著不動產返還給有過錯的出賣人,而應該屬于無過錯的買受人在占有此房期間內所產生的自然孽息,其所有權人為買受人。被買受人實際享有的升值部分應該作為直接損失要求出賣人予以賠償。
當然,買受人要求出賣人賠償房屋的升值部分,至少應該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商品房買賣合同成立并實際履行,買受人已交付了大部分房款,出賣人已將房屋交付使用;
2、商品房買賣合同被解除,房屋需返還;
3、房屋自然升值,升值部分的確定需要由有法定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合法評估。
另外,房價上漲時,由于此購房合同的解除可能導致返還的購房款不足以再支付購房者購買其他的房子,開發商是需要賠償購房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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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answer-tool”>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購房合同無效的賠償標準2020“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