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上訴后多久開庭
二審上訴后多久開庭
若是民事案件,二審立案后,一般在三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若是刑事案件,是兩個月以內審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上訴中開庭時間,由主審法官決定,只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審結就合法。
一般會在二個月左右的時間通知開庭。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二審法院對于因不服判決而上訴的二審案件,一般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所以法院一般會在二個月左右的時間通知進行開庭或進行質證調查。
當然,這只是大概的時間,具體的時間要由二審承辦法官根據其具體工作安排來確定,但不管怎樣,在確定開庭時間后,法院會提前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在上訴后,等待法院的通知即可。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審上訴后多久開庭沒有具體規定,法律只規定二審法院在受理后的期限為:刑事案件最長兩個半月,民事案件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具體多長時間才能開庭,只有一個大概的時間,最長是33天后才能開庭,同時規定了2個月內要審理完結,涉及死刑的,可以延長2個月審理完結。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1、第二百二十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2、第二百二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后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3、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擴展資料當事人上訴之后人民法院也不可能立馬開庭,而是要經過諸多的程序。首先,上訴的法院是比之前更高一級的法院,所以上訴法院會將上訴人提交的上訴狀移交給原來審判案件的法院,一般是在五天之內完成。由原審法院在五天之內將當事人上訴的消息以及上訴狀的附件送至對方當事人處。對方當事人有十五天的時間再次寫一份答辯狀交給法院。法院收到答辯狀后,在五天之內必須將其副本交給上訴人,讓上訴人知曉。原審法院的工作在這里就告一段落了,接下來原審法院會將當事人的上訴狀以及對方當事人的答辯狀在五天之內交回二審法庭。二審法庭會根據案件再次進行開庭審理。所以二審上訴后多久開庭是沒有具體時間的,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雖然沒規定開庭的時間,但是法律卻規定了二審的案件需要在立案之后三十天內做出審判結果。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二審上訴后一般要多久開庭,但規定了審理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 1、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 2、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3、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當事人在上訴后,上級法院應當在一個月內開庭。
法院一審后,對方上訴,需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何時駁回上訴或者開庭,沒有時間規定,但是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六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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