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審不開庭審理情形
刑事二審不開庭審理情形
(1)一審都應當開庭審理(2) 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二審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案件:1:對上訴抗訴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判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需要發回重新審判的,可以不開庭審理。2:具有《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的違法法定訴訟程序的傾向,需要發回重新審判的,可以不開庭審理(3)審判監督程序: 應當開庭審理的情形: 1:依照一審程序審理的 2:依照二審需要對事實證據進行審理的 3: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 4:可能對原判加重刑罰的 5:有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情形的 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 1:原審被告人,原審自訴人已經死亡或者喪失行動能力的再審案件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重的 3: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實施以前的 4:原審被告人,自訴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邊緣地區服刑的,提押到庭確實有困難的,但人民檢察院抗訴的需要征得人民檢察院同意 5:人民檢察院應當出庭的經兩次傳喚依然不派員出庭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1、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2、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4、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對于刑事案件二審的情形,并不一律不開庭,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應當開庭審理,另外,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答:我個人認為,二審法官決定不開庭缺乏法律依據。依據刑訴法223條,如果被告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審應該開庭。你可以試試以下辦法:1、請你的律師向法院提交“法律意見書”,依據刑訴法規定闡述二審應開庭的理由,并將二審拒絕開庭的回復留存備查;2、與檢察機關溝通,取得諒解進行抗訴,抗訴就必須開庭;3、對一審的事實、證據重新審視,轉變思路角度,看看有無可能提交新證據,有新證據就能開庭;4、上述辦法如果都不好使,而且二審判決又讓你不能接受的話,只好慢慢申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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