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認定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認定
電動車當然屬于非機動車。它是靠電行駛,停電即停,它設計最高也只45公里,一般在城區也只啟用20–30公里速度行駛。它停車面積相當少。最主要的;電動車己經深受歡迎,成了普通工薪層人士,或者可說,成了大們大眾最喜愛和使用安全方便的交通工具。對電動車,只能加強管理,絕對不能禁止,人們不會答應。
如何界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范圍?
文/機動車保險網絡空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GA 802-2008 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第2條2.1:“機動車–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汽車、有軌電車、摩托車、掛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和特型機動車。”
■法條釋義
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1、機動車
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坐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原《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雖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廢止,但其中對于機動車的界定仍具有意義,按其規定,機動車具體包括:各種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
2、非機動車
是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具體包括自行車、三輪車(用人力驅動的設計有三個輪子的車輛)、人力車(用手推或手拉方式驅動的兩輪或獨輪車)、畜力車、殘疾人專用車(僅指的人單人使用代步工具, 包括人力輪椅車和設計時速在20公里以下的殘疾人用機動車)。
3、關于特殊車輛的性質認定
由于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區分在某些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處理中具有重要意義,涉及到和責任比例,因此,某些特殊情形下,會對某些特殊車輛性質的認定產生較大爭議,主要有以下幾種:
⑴.電動三輪車。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將電動自行車歸入了‘非機動車’行列,人們對電動三輪車的性質也產生了爭議。
⑵.非機動車改裝,增加了動力裝置。如自行車、手動輪椅車上加裝小動力發動機。
⑶.外形尺寸大、質量重、最高時速快的電動二輪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劃分標準并不十分科學,把許多實質上的機動車排除在‘機動車’之外而列入了‘非機動車’之列。且上述車輛的行駛目前并不需要駕駛證,不經任何訓練的人就可駕駛,其危險性是顯而易見的,將之排除在機動車之外,與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相悖的。有些國家對機動車的界定就比較科學,如德國,首先以‘非人力’為基準,再以時速不超過每小時20公里為基準作排除,也就是時速超過每小時20公里的非人力驅動的車輛均為機動車。對一些性質存在爭議的車輛,如果在法官自由裁量范圍內,可以參考此劃分標準作出性質認定。
對于電動三輪車,可以參考原《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將電瓶車列入機動車的規定,認定其為機動車。對于加裝了發動機的自行車,如果最高時速能超過每小時20公里,也可認定為機動車。對于二輪電動車,特備是大小、重量和速度與摩托車不相上下的,如果與行人及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又需要特殊保護的,在個案中也可適當作些突破,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出發,認定其為機動車。
■參考文獻
《民事裁判標準規范(基層法院、法庭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GA 802-2008 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2008年9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布,2008年10月1日實施。
我從事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已經有二十多年了,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已經劃分,雙方就可以根據責任認定的劃分來對民事賠償進行調解。當然,如果有人員受傷還沒有出院的話,需要等待人員出院之后才能進行賠償。
談到賠償,我們就應該知道賠償的流程以及賠償的內容都有哪些。通過這篇文章,我給大家仔細的介紹一下。
什么時候可以談賠償?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之后,如果交警部門已經出具了責任認定書,在這種情況下是已經具備了談賠償的條件。但是如果非機動車的人員還在醫院住院,那就需要等到傷者出院之后把費用算清楚,大家再來談賠償。提早的談賠償,有的時候會給雙方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如果傷者的傷情比較嚴重,出院之后還需要做傷殘鑒定的話,那要等傷殘鑒定的結果出來之后再進行賠償的調解。
雙方談賠償的方式都有哪些?
在交通事故處理當中,雙方的賠償方式有好幾種。有些當事人可能選擇的是自行協商的方式來進行賠償。如果說通過正規的渠道來談賠償的話分為以下的幾種。
- 責任認定書下發之后,雙方的當事人在十日之內書面申請事故處理民警進行賠償的調解。傷者還沒有出院或者需要做傷殘鑒定的,可以在申請之后等待交警的安排。
- 責任認定書下發之后,雙方的當事人也可以到人民調解委員會來協商民事賠償部分。在人民調解委員會必須在公平,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 雙方的當事人如果經過幾次的調解,都達不成協議。那只能選擇到人民法院進行民事訴訟。
以上幾種方式就是大家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民事賠償調解的主要方式。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最主要是由保險公司來賠償絕大部分。
保險公司的賠償。
機動車現在都購買了強制保險,甚至有的車輛還購買了商業三責險。保險公司是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賠償的主體。
在強制險的范圍內,只要機動車存在有過錯行為和責任。在強制險的賠償范圍內將全部的賠給非機動車。
如果有剩余的部分,將會按照責任的劃分來進行賠償。在賠償上,機動車如果存在有商業三者險的話,在商業三者險的范圍內按責任劃分賠償,如果沒有商業三責險,將會由機動車駕駛人員自己掏腰包。
我的個人建議。
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當中,在民事賠償上其實是比較好處理的。因為目前我們的機動車都是有保險的,而且很多車輛還購買了商業三者險。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了交通事故中,非機動車的人員受傷比較嚴重的話,可以在前期申請國家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幫助。
雙方當事人經過多次的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民事訴訟。交通事故在人民法院進行民事訴訟的過程相對來說是比較簡單的。
因為交警部門已經對責任進行了劃分,法院將會根據責任認定,劃分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非機動車駕駛人員在起訴的時候,一定記著要將保險公司也列為被告。
以上就是我對這件事情的個人看法,如有不妥之處,還希望大家在評論區留言,謝謝!
分幾種情況:
1、非機道被占,允許非機借機動車道行駛,此時機動車撞前方已經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非機,要負事故全責。
2、即使非機道未被占,如果非機已經在機動車道內行駛,機動車從后方撞前方同向行駛的非機,屬于機動車嚴重疏忽大意,要負80%的責任,非機負20%的責任。
3、只有一種情況例外,就是非機在機動車臨近時突然駛入機動車道,機動車緊急剎車都無法避免事故,那么非機要負主責以上
機動車無交強險,那么本應由交強險賠償的部分由駕駛員賠償,另外予以2倍保險費的罰款
感謝邀請!
交警認定責任的基礎是事故發生原因,首先他們會通過各種途徑查明事發當時的各種情況。
還原事故經過的方法還是比較多的,比如調取事故現場多角度的監控視頻、調取旁邊車輛的行車記錄儀、尋找目擊證人等方式,然后再具體分析事故原因是什么。
如果確系是你向右變道時不小心碰倒他了,他的損失理所應當該你賠償;如果確實是他趁你變道的時候碰瓷,那么你就一分錢都不用賠給他。
當然,非機動車占用機動車道明顯不對。但現實情況是,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非機動車一方受損的,只要不是非機動車一方故意(碰瓷),機動車一方都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非機動車一方有恃無恐、甚至惡意違反交規的局面。我認為,法律應當適當修改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1.非機動車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2.機動車有責任的要賠償非機動車一方3.雙方都沒有過錯的,各自承擔責任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認定“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