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買的房子離婚后歸誰所有
當然歸男方,只是要離婚補貼一點經濟給女方,因為房子是婚前財產,女房無權擁有。
當然還是歸男方所有了,那是男方婚前的個人財產。
如果婚前男方買的房子寫女方名字,沒結婚就分手的話,這種情況屬于贈與,房產證是女方名字,出的錢相當于是男方贈與女方的,房子歸女方。同樣如果有證據證明出資購買,那就法院判時有男方的一份。房屋產權的確認,即劃分和證明房屋產權的歸屬。與房屋產權取得的方式相適應,確認房屋產權的主要方式是: 第一,查證有無房屋所有權原始取得的事實;第二,查證有無繼承取得房屋產權的事實:其中之“事實”,首先應以書證和物證為依據,沒有書證和物證時,可以尋找證人、證言或其他證明。
書證和物證主要包括:
①產權證,如土改時發給的房地產證.建造房屋后領取的房屋所有權證,產權變更后領取的所有權證(通過買受.受贈、繼承等方式取得的房屋產權證)。
②其他證書和物證。如遺囑,信件,分家析產合約書、基建時的加工費及材料費單據、歷年繳納房地產稅的稅單和贈與書等可以證明房屋產權歸屬的證書、物證。
③其他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前財產是指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那么婚前男方買的房子離婚后歸誰所有?閱讀完以下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一、婚前男方買的房子離婚后歸誰所有
婚前的個人財產都屬于個人單獨所有。如果男方婚前全款買房則該房產屬于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夫妻離婚后,女方無權要求分割。如果男方婚前付首付,婚后用共同財產還貸的,則女方在離婚時有權要求分割婚后共同還貸部分的增值。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所有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男方買的房子離婚后歸誰
二、過錯方的婚前財產需要分割嗎
首先要看對于婚前財產,男女雙方是否有特殊的約定,如果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婚前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則在離婚時過錯方和無過錯方都可以分割婚前的財產,因為婚前財產已經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是分割財產的數量會適當的向無過錯方進行傾斜。
如果雙方沒有對婚前財產做出過特殊的約定,那也要看男女雙方離婚的方式,如果雙方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對于婚前的財產,達成一致協議:比如過錯方愿意將自己婚前所有的財產的一部分補償給無過錯方,那也是可以的。因為離婚協議最重要的就是尊重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不侵害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不會強制干涉雙方自由協議的。
如果是訴訟離婚,不管是過錯方還是無過錯方婚前的財產都不可以分割。因為婚姻法規定,婚前的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存續而改變,依舊是個人的婚前財產。同時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獲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只是產權的收益、贈與或者繼承所得的財產,其共同財產中不包括婚前個人財產,因此如果選擇訴訟離婚一方婚前的財產是不會被分割的,即便其中一方在婚姻中是過錯方。
三、婚前財產分割的簽訂主體是誰
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要看當事人是否對財產有約定,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且內容合法有效者,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1、約定的主體要合法。約定的主體只能是夫妻雙方。約定時,雙方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責任能力人。
2、雙方意愿表示要合法。雙方的意愿應是真實自愿的,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騙、威脅、脅迫等手段,顯失公平的約定也不得成立。
3、約定內容必須合法。約定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及社會公共道德,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凡逃避夫妻、父母子女法定義務的約定無效。
4、約定的形式必須合法。約定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口頭約定如雙方承認的也有效。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約定,才能按約定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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