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繼承
再婚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繼承
依法律,該得既得。
關人情,可放就放。
能成一家人那就是緣分,即便一方不在了,余下的也還是親人。
您好!
這種及時辦理繼承的意識是對的。當共有財產人一方去世之后,必須要辦理繼承,除非對于另一半財產不在乎!
繼承如何辦理,需要分為三步走:
第一步:確定繼承人
對于夫妻共有的房產,當一方去世之后,本來屬于兩個人的財產,很可能就面臨被多人分割的問題——其中,1/2作為遺產,被繼承人繼承分割——這是依據我國現行《繼承法》而定。
分兩種情況:
1.遺囑繼承。
如果去世一方生前留下過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了繼承人,那么,就按照遺囑指定的繼承人來確定。
2.法定繼承。
在沒有合法有效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來。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為(題主的情況,應該僅涉及到第一順序,不涉及第二順序):
子女(包括婚生和非婚生、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配偶。如果有多段婚姻,僅限現任在世配偶。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確定繼承人之后,才會涉及到如何分割財產、采取什么方式辦理繼承的問題。
第二步:確定繼承份額
原則上,法定繼承人平均繼承遺產份額。
但是,繼承人是可以放棄自己繼承權的。這種“放棄”的行為,對于“集中”繼承權有好處。
這里給出一個建議點:
如果存在多個繼承人的情況下,注意,遺產最好集中繼承——遺產全部由某一個人繼承。
之前我們說過,房產的產權人只有夫妻兩個人。當存在多個繼承人的情況下,房產很可能就變成多個人共有的。“集中”繼承的道理很簡單:——
一套房子,有份的人越多,意見不一致的可能性就越大,會給后續處置房產帶來很大的麻煩。甚至可能發生“繼承權”無限“轉移”的問題,到時候一堆對家里財產沒有貢獻的人,都有了可分割的權利。
那么,集中在什么人名下會比較合適?個人給出三個建議:
建議(一):不建議繼承給去世人的父母。兩個原因:
一是,理論上,老人去世的會相對早一些,這樣在一個有限的時間內,同一部分份額,就會再發生一次繼承,而且辦理更麻煩(第三部分詳述)。
二是,如果去世人有兄弟姐妹的話,今后就很可能發生“轉繼承”的風險!
建議(二):由在世的配偶繼承。
本來就屬于夫妻倆的,一個先走了,全留給在世一方,從道理上應該是無可厚非的。
這種方式的好處是:財產不外流,而且在世一方也不用擔心未來子女不養、自己一個人無法處置房產的風險。
如果有不好的地方,就是今后這部分,在在世一方去世的時候,還要再發生一次繼承。
建議(三):由子女繼承。
這種方式適用的前提是:子女不多(最好一個)、子女對父母很孝順、子女婚姻穩定。
唯一的好處就是,繼承下來的這部分,在短時間內不會再發生繼承了。
到這一步,誰繼承、能繼承多少份額,應該是有明確想法的。但是,可能會有兩種結果:一種結果是所有繼承人都同意,沒有任何爭議;一種結果就是,有繼承權的人不放棄、繼承人之間產生爭議。
這兩種結果,導致辦理的方式不同。
第三步:繼承辦理
1.沒有爭議的情況下。
如果繼承人都沒有爭議,無論是集中到一個人、還是大家都同意分散繼承,辦理方式可以分為兩種:
(1)直接繼承過戶。
所有繼承人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中心,直接辦理繼承過戶。提醒兩個注意點:
第一,不一定所有地方的不動產登記中心都會辦理。這個需要題主自行去咨詢一下。
第二,如果不動產登記中心同意辦理,準備好下述材料:
房產證。
所有繼承人(注意,包括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簿)。
所有繼承人(注意,包括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被繼承人的人事檔案和親屬關系證明(到人才、或者工作單位開具)。
死亡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以及繼承人中有去世的人的死亡證明,全部需要)。
這四類材料準備齊全了,就可以辦理。
(2)公證繼承。
這是目前通行的一種繼承方式。
所有繼承人全部到公證處,開具《繼承權公證書》。準備材料同上(不需要第二順序繼承人的相關材料)。
注意:放棄繼承權的人,可以不到場,但是要有一個委托書。
之后,繼承權公證書上寫明的繼承人,拿著這份公證書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
2.有爭議的情況下。
也分兩種辦理方式:
(1)爭議沒到不可調和的地步。
這種情況下,可以采取“人民調解”的方式。一般當地都有一個叫做“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機構,他們有調解的職能。
如果能夠調解成功,委員會會出具一個調解書。調解書下來之后的三十個工作日內,到當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會出具一個《民事裁定書》。
繼承人拿著這個裁定書,再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
(2)爭議無法調解的情況下。
這種方式,就沒辦法了,只能打官司。具體過程就不細說了。法院最終會出具一個《判決書》。繼承人拿著這個判決書,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
小結
以上把整個繼承辦理向題主介紹了一下。再歸納幾個注意點,或者說經常“卡住”繼承辦理的點:
1.“人”。
多個繼承人,可能有人有異議,主要表現就是“不答應放棄”。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例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不贍養、甚至有過火的行為等),是無法剝奪其繼承權的。
這種情況下,沒有太多的辦法。只能靠溝通協調。
2.材料。
這是經常卡住的第二個點——尤其是祖輩人的死亡證明。很多繼承人,祖輩去世較早,沒有死亡證明,也不知道哪里開具。給出三個選擇:
死亡人員所在地的公安分局。
通過法院,宣告人員死亡。
等待。這一條重點解釋一下:2019年底的時候,人社部相關負責人透露,準備取消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死亡證明等42類證明材料,將采取“告知承諾制度”的方式替代證明材料的開具。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說,很可能在2020年正式公布:不需要這些難以開具的材料了。
再婚家庭子女如何繼承財產?
我是這樣認為的,再婚男女雙方婚前,各自分別去法律部門,做好財產公證,明確自己的財產,都有各方子女繼承。
再婚后夫妻所共創的財產,婚前應會同雙方所有子女,一起簽訂一個協議明確,再婚后共同創造的財產,歸雙方子女各分一半共同繼承,(不分子女多少),所分得的部分,有各方子女平均分攤繼承。
有關再婚者喪失自理能力,需要照顧料理,或發生任何突發事故,均有雙方子女自行負責處理。
這樣做我認為既公平又合理。
第一,首先需要厘清哪些屬于個人財產,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又要先看夫妻是否就財產歸屬做過約定,如果屬于死者個人財產的,則屬于被繼承范圍;如果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則需要先分割出屬于配偶的財產,只有屬于死者的財產才是被繼承的財產。第二,再看是否有遺囑,如果有遺囑,則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則按法律規定繼承。第三,法定繼承中,需要確定繼承人的范圍,先看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第一順位的繼承人的繼承權是平等的。例如,再婚案件中,死者個人財產是100萬元,夫妻共同財產是200萬元,夫妻沒有約定財產制,無遺囑,死者有父親和兩個子女。這樣,首先其配偶的財產是100萬元,死者的財產是200萬元。就200萬元的財產,在四個繼承人之間分配,一人繼承50萬元。最終情況是配偶分到150萬元,父親和兩個子女各分到50萬元。還需注意,如果死者生前有債務的,繼承人在繼承范圍內要承擔償債的義務的。
您好,我是北京安博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部律師,關于您提出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僅供參考。
再婚家庭的共同財產,繼子女的法定繼承問題,需要分情況來討論。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與繼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因為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法律上的擬制血親關系,繼子女也就能象婚生子女一樣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成為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
也就是說,在再婚家庭里,與繼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與繼父母沒有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沒有繼承權。
以上是我對您的提問的建議,僅供參考,祝您一切順利。
依我之見:夫妻一方按‘’法定繼承‘’的遺產屬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依‘’遺囑遺贈協議‘’指明一方獲得的遺產不屬于夫妻共有。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屬夫妻共有,其中就包括從法定繼承方式繼承的遺產。什么是‘’法定繼承‘’呢?法定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生前未有遺囑或遺贈協議的遺產依法由繼承人繼承方式,如有法定繼承資格的第一順序排斥第二順序、男女平等、照顧困難、婚生與非婚生平等丶殺害被繼承人剝奪繼承權等等,夫妻一方通過法定繼承的遺產屬于夫妻共有。什么又是‘’遺囑或遺贈協議‘’繼承的方式呢?遺囑,是指被繼承人(死者)生前通過書面丶錄音、口頭、公證等方式對屬于自己合法的財產進行處分的依據。遺贈協議,是被繼承人生前將依法屬于自己的合法財產一部或全部以協議的形式贈予非法定繼承人或組織。上述遺囑或遺贈繼承只有從形式到內容均屬合法的,按婚姻法的尊重死者意愿的原則‘’遺囑優先法定繼承‘’,有遺囑遺贈按遺囑遺贈辦,沒有的按法定繼承辦理。
所以,無論初婚還是再婚,只要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獲得的‘’法定繼承‘’遺產屬夫妻共有,‘’遺囑遺贈‘’指明一方繼承的不屬夫妻共有。
您好!不太明白您說的子女是誰的,沒關系,分幾種情況:
1. 如果是再婚后所生的子女,在再婚夫妻沒有通過遺囑將財產分配給子女之外的人的情況下,這類子女是可以繼承財產的。
2. 如果是一方再婚前的子女,以男方的子女為例。這種情況下:(1)如果再婚女方與此類子女存在撫養關系或者贍養關系,財產是可以被此類子女繼承的;(2)如果再婚女方跟此類子女沒有撫養或者贍養關系,女方去世的話,此類子女是沒有繼承權的。
3. 還是以男方婚前子女為例。男方去世,無論此類子女跟繼母有沒有撫養關系,都有權繼承父親遺產。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再婚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繼承“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