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被告不出庭怎么辦
起訴離婚被告不出庭怎么辦
1、通常情況下,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2、 由此可見,最高人民法院對于缺席判決的態度是非常慎重的,僅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適用缺席審理:一種是通過公告方式送達文書的,另一種是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但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的。 3、一般情況下被告是可以不出庭的,但離婚案件除外,屬特殊情況下必須到庭的情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但該規定對哪些情況下被告必須到庭并沒有詳細說明,實踐中,人民法院采取拘傳措施是非常罕見的。 4、 因此離婚訴訟中,被告即使委托了訴訟代理人,原則上也是應當出庭的,法律如是規定,主要是因為離婚訴訟直接涉及當事人人身關系,具有與其他案件不同的特點。如調解是處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雙方是否能經調解和好,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不是訴訟代理人所能表達和決定的。在”離與不離”的問題上,只有當事人才能做出決定。 5、雖然這種情況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是當不知如何書寫起訴書時,最好委托律師。因為只有專業問題交給專業人士處理,才可能做到盡善盡美。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62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本條是關于離婚訴訟中出庭人員的特殊規定。一般來講,普通民事訴訟案件中,當事人委托了訴訟代理人后,本人是否出庭完全依其自愿,法院并不強行要求當事人出庭參加庭審,后果由當事人承擔。但是本條對離婚案件作出特殊規定,要求當事人原則上仍應該出庭參加庭審,除非“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或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因為離婚案件涉及當事人雙方的人身關系,與當事人有更緊密的聯系,尤其是婚姻關系,如果本人不參加法庭審理,法官往往無法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等實質性問題查清案件事實。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為了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法律才有此設定。同時,法律允許有例外,假如離婚案件的原、被告一方確實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參加訴訟活動,根據法條可以不出庭,須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法律沒有規定,被告不到庭,就離不了。
不管是什么案件,被告不到庭都有可能對其不利,有可能在原告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法院第一次會判決不準離婚,如果雙方還沒有改善關系,原告可以在判決生效六個月后再次起訴,屆時法院會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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