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起訴離婚被告不出庭怎么辦
當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出庭的話,一般是不能缺席判決的,因為婚姻關系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但是當另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拒不當庭的話,經兩次傳喚之后,是可以強制其到庭的,下面小編為您詳細解答如果起訴離婚被告不出庭怎么辦,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如果起訴離婚被告不出庭怎么辦
在起訴離婚開庭的時候,有些人遇到了被告不肯出庭的情況。通常情況下,婚姻案件原則上不能缺席判決,原因在于:1、離婚案件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若當事人不出庭,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子女撫養(yǎng)、債務承擔的事實都有很大的難度,且這些方面都對當事人的生活乃至人生產生重大的影響。2、離婚判決具有不可逆轉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確定了離婚判決的效力強大且不可推翻。
如果起訴離婚被告不出庭怎么辦
有三種情況可以例外:第一,《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離婚案件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除上述情況之外,其他離婚案件一般不得適用缺席判決。
二、起訴離婚的訴訟與管轄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jiān)禁或被勞動教養(yǎng)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jiān)禁或被勞動教養(yǎng)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jiān)禁地或被勞動教養(yǎng)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地域管轄是離婚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yǎng)或者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
三、離婚案件的審理與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于離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公開;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雙方當事人的關系即自然消滅,離婚訴訟已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
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等問題的判決。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離婚,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實踐中,因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又沒有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時,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個月提起第二次的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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