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程序時間
勞動仲裁程序時間
勞動仲裁整個過程一般需要45天。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我們不行改變我們的思維方式。把農民工討薪變成老板按時發薪。這就需要立法。把討薪所產生的成本。比如誤工費。路費?;锸迟M。等等加到欠薪者的身上。因為是由于他欠薪才產生這么多多費用。所以就應該由他來承擔。這樣討薪的不用擔心成本高而承受不了。而不走正常渠道討薪。欠薪者由于承擔了討薪者的費用。這對他也是很大的壓力。所以他也會積極的解決問題。這樣把單方面解決變成雙方解決。會有很好的效果這樣惡性欠薪。和惡性討薪就會少很多。希望政府相關部門能盡快立法解決討薪難問題。
申請勞動仲裁的流程如下。勞動仲裁自申請至結案,規定45天內完成,最多延長15天。
一、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 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 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 申請仲裁的日期。
二、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四、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五、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三個步驟:立案、仲裁、裁決。
一、案件受理 當事人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轄屬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時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和被訴人發出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被訴人應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勞動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用通知書或布告形式通知當事人。 如雙方當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還需提交書面授權委托書。
二、調查取證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證,或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中存在的疑點,仲裁委員會依職權可向有關單位、知情人了解情況和收集證據,遇有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交由法定部門勘驗或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托有關部門勘驗或鑒定。 三、仲裁調解 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四、仲裁裁決 仲裁庭開庭裁決,應當在開庭的4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開庭審理時,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由仲裁庭進行當庭調查、主持辨論,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并再行調解。
雙方未達成協議或不愿接受調解的,經仲裁庭作出裁決,并制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后的60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長30日。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可延長15日。
希望能夠采納,謝謝。
一、從勞動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算,最遲需要在60日內結束。勞動仲裁的具體程序如下: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4.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5.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只要仲裁期間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仲裁期間的工資。若勞動者已經跟用人單位終止及解除勞動有關系的,則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但若因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提起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的仲裁請求,最終員工請求獲得支持的,仲裁或訴訟期間,員工未提供勞動是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的,公司應按照員工正常上班向其支付勞動爭議期間工資。
三、值得注意的是,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上述時間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京悅所袁康迪、夏燁)
法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前置是為了更及時、更有效率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規定,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
仲裁步驟:1.準備仲裁材料(申請書、證據、被告主體信息等),即可前往有管轄權的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2.材料齊全的,仲裁委會給你一份已收材料清單
3.受理申請后會有短信通知你、或給你受理申請通知書
4.受理后,仲裁委會聯系被告,給被告送達申請材料,一般會在2個月左右安排開庭
5.期間會安排人員進行調解,如達成調解,則結案
6.如不能達成調解,則會審理,之后出裁決書。如對方上訴,則會進入訴訟階段。
作為當事人,一般只需前往仲裁委幾次,并不需要你每天前往仲裁委,同時,仲裁期間,你仍可找工作,不影響你繼續上班。
如果你沒有時間,可以委托律師幫你處理仲裁事宜的。
先回答第一個問題: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在第27條對“勞動仲裁時效”作了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p>
從規定來看,雖說是“一年”,但這里邊還有很多講究:
1、起算點是從你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的;
2、如果你曾經向單位主張過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控告申訴、投訴舉報請求過權利救濟,或者對方書面或口頭向你作出過履行義務承諾的,那就會觸發“時效中斷”,就要重新開始起算“一年”期間,前面發生過的“時效流”全部作廢。當然,你最好能夠證明你哪年哪月哪日作出過這些能導致時效中斷的“行動”。
3、如果你主張的是勞動報酬權利,那么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是不受“一年”限制的。也就是說只要你還在單位上班,單位拖欠你工資的話,即使從你知道被拖欠之日起已經超過一年,也還是可以提起勞動仲裁的。但是如果你已經離開單位,雙方終止了勞動關系,比如1月1日開始辭職的,那么在同年12月31日前你要完成勞動仲裁的申請,否則就過時效了。
4、當然還有一種特殊情況是遇到不可抗力或自身行為能力出現障礙等具有正當理由的,也能中止時效。中止的話就是發生過的“時效流”暫停,但不作廢,等障礙消除后,接著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在勞動仲裁階段被裁定超過勞動爭議仲裁時效而不被支持訴求,那么到了法院再起訴,如果法院也判定超過時效的話,就會駁回你的訴訟請求。
時效制度的設立是為了敦促當事人盡快主動維權。法律不鼓勵“躺在權利的枕頭上睡眠”的行為。但是確實有不少勞動者因為法律知識缺乏,秉性老實、或缺少維權能力等各種原因,會出現未及時維權而最終導致超過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情況。
那么,再看第二個問題:如果超過了勞動仲裁時效,還有什么法定途徑可以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呢?
1、勞動監察途徑。
我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p>
從中可以看出,勞動監察的查處時效為“2年”,但是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是可以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都是勞動者維權的法定途徑。勞動監察是行政執法,受理對勞動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如果發現勞動侵權違法行為已經超過了勞動爭議的一年仲裁時效,那么還可以回頭對照一下看看,有沒有超過勞動監察的“2年”查處時效,說不定“柳暗花明又一村”。特別是違法行為有連續、繼續狀態的,形象點說,即使違法行為持續多年,對勞動監察來說,如果查實,那是強大到可以“打包”兜底處理的。
2、其他合法途徑。如果勞動仲裁和勞動監察都過了時效,那么也別灰心。雖然過了時效期,只是意味你的“勝訴權”在程序上被否定,但不代表你的實體權利被取消了。你還可以申請司法調解或者其他合法的維權方式。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勞動仲裁程序時間“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