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總的來說,不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分為兩大方面:一個就是協商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另外一種就是解除的時候,對方存在一定的過錯,這種情況下解除,才不至于讓自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首先來看協商一致解除。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不論是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都可以在勞動合同沒有到期的時候,主動提出解除,這種解除是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這種提出要想不承擔任何的責任,必須對方同意,只有協商一致的基礎之上才可以順利解除。比如,用人單位提出要辭退一個勞動者,而且這個勞動者也沒有意見,那么這個時候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而且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勞動者不同意,用人單位,如果不想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就必須要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指出勞動者存在哪些法定過錯,否則用人單位就屬于違法解除。
其次就是有法律依據的解除。
一般勞動者提出解除的法律依據,是用人單位存在一些法定過錯,比如,拖欠工資,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不繳納保險等等,如果是以這些理由提出,首先勞動者不必遵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的程序,另外,用人單位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這些法定過錯,勞動者就需要提前30日向用人單位說明,然后才能夠離職。而不能馬上離職。
同樣,如果用人單位想要提出解除勞動者,也必須要有法定依據,比如勞動者存在過錯,或者用人單位存在一些法定情節,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能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只需要支付一倍的經濟補償金。但如果沒有法律依據,屬于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即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關注本號,私信律師咨詢!
公司辭退員工,沒有任何資金補償,已經違法了,員工申請勞動仲裁,卻被人事威脅,讓你混不下去,為什么敢如此囂張。員工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是理所應當的。不用懼怕他們的威脅,這是公司抓住了員工怕事,不懂法的弱點,故意在言語上威脅你,讓你知難而退。你退縮了,補償款經濟利益就沒有了。
員工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公司辭退,解除合同,是要支付補償金的。補償金的標準是根據工齡來算,工作滿一年算一個月工資,超過六個月不到一年,按一年來算。涉嫌違法可以要求補償金的基礎上雙倍賠償!
不管公司怎么威脅,首先要把證據收集好。勞動合同,工資條,就可以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現在是法制社會,人事,沒有權力干涉你的行動。
只要公司利用手段逼迫員工自動離職,既不想出錢,又想讓你自動離職。如果員工不從,就拖延發工資,惡意降低工資,不給離職證明,等等利用這些手段,迫使員工無奈離職!
公司明顯違法了,根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公司以欺詐脅迫員工離職,違背自身的意愿,就算已經辭職了,也可以維權,可以向勞動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雙倍賠償。
為什么很多公司違反勞動法,損害員工利益,還是保持沉默!
員工處于弱勢一方,出來工作都不容易。有時候為了一份工作忍氣吞聲,只要能過的去就算了。現在工作不好找,生活不容易。
員工的維權成本高,耗費時間長。
員工申請勞動仲裁,肯定是希望越快越好。事與愿違,很多企業就會采取拖延戰術,想盡各種辦法拖著,讓員工堅持不住了,知難而退。作為勞動者,肯定要工作上班才能維持生活,很多時候就無奈放棄了!
員工缺乏法律方面的知識,沒有渠道
很多員工不知道怎么收集證據,不知道怎么去投訴,程序繁雜。因為缺少法律知識,證據不足,那么就很難申訴成功!
作為員工,為了避免維權難,不敢申訴,要多學習,勞動法。必須加強自身的維權意識。 有時候企業就是利用員工不懂法,的弱點故意刁難!就是員工太弱勢了,才造成企業強勢,雖然員工維權成本高,面對困難,但是人都是有底線,自身利益受到損害,就應該勇敢的去維護合法的權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合同法第94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包括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和行使特別解除權兩種情形。
1、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的條件和程序
《勞動法》第31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勞動者如要解除勞動合同,除通過與用單位協商一致后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時解除權外,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知用人單位,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的辭職權,亦即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權利的一項具體化權利,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的肯定和具體化。此條文規定的目的在于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弱者地位,維護勞動自主的權利。
2、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的條件和程序 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如果出現了法定的事由,勞動者無需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由于即時辭職,用人單位在暫時無人頂替辭職者崗位的情況下,會對正常的生產和經營造成一定的影響。因而,立法只限于試用期內或者在用人單位有過錯行為的場合允許即時辭職。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許可性條件,僅限于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內。試用期不僅是對勞動者是否勝任于工人的檢驗,也是對用人單位的勞動條件、福利待遇、生活環境方面的檢驗。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處于非正式狀態,勞動者只是作為用人單位的“試用”人員,從事一些臨時性、輔助性的工作。勞動者對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的勞動關系仍有選擇的權利,如果認為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與用人單位所介紹的情況不符,或認為工作崗位不適合自己的特長、愛好,或出于其它原因,都可以隨時提出辭職。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仍依法享有基本的人身自由,其中包括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的完全人身自由和法定工作時間之內的有限人身自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人身自由是憲法賦予的權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任何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勞動者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勞動者為其勞動,勞動者不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還有權依據憲法、刑法、民法、勞動法等法律追究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對因用人單位的侵權行為給其帶來的損失依法進行追償。
(3)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在勞動者已履行勞動義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數額,日期或方式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在勞動過程上,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履行勞動義務所必需的生產資料條件和安全衛生條件,這都是違法、違約行為,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侵犯,可以解除合同。
歡迎交流,敬請關注“山色歸讀”!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試用期滿以后,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的,符合法定解除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比如企業克扣勞動者工資,強迫勞動者從事其他危險工作,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情況。
另一種情況,在不存在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向企業提出。否則企業可以追究勞動者的賠償責任。比如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招聘所發生的費用,培訓所發生的費用以及員工突然離職給企業造成的其他直接損失。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