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亡單位需要賠償嗎?
人的一生免不了生老病死。對于用人單位來說,職工尚未退休時,死亡分為兩種。一種是因公死亡,一種是非因公死亡。職工因工死亡的法律規定和待遇標準都很明確,法律實踐中遇到的也相對較多。 然而,對于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問題常被人們所忽略,甚至很多執業多年的律師也對此一無所知。
非因工亡單位需要賠償嗎?
職工非因工死亡,單位也需要支付一定的補償費用。是補償費用,而不是賠償費用,補償費用是屬于道義上應該支付的。簡單來說,非因工、因病死亡待遇就是指: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者非因工傷死亡或因自身患病死亡時,其遺屬可獲得的待遇;以及勞動者辦理退休后死亡的,其遺屬可獲得的待遇。這部分應該支付的費用主要包括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喪葬費,勞動保險條例里規定是兩個月的職工工資。但是隨著時代的變遷,各省又逐漸演化出了自己的規則,山東省目前是一千元,北京市是5000元,上海市是兩個月工資,深圳市是三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也有地方是四個月工資的,主要要參照當地勞動部門的喪葬費標準。
第二部分是一次性撫恤金。原先勞動保險條例里叫一次性救濟費,是根據撫養親屬的不同,給予3到12個月的救濟費。目前山東省是十個月社會平均工資,北京市是20個月的本人工資,深圳市是6到12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還是各個地方不一樣。
第三部分實際上是供養親屬費用。根據相關的文件,如果其親屬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話,單位要發放相應的供養親屬費用。山東省根據生活區域不同目前是460元、410元和360元。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有各地不同的做法。山東省2013年,出臺了一個關于非因工死亡職工社保待遇的規定,文件中規定。
職工非因公死亡,在領取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基礎上。如果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以上,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由社保基金承擔。如果繳費不滿15年,每缺少一年,降低1/15待遇。
供養親屬費用仍然由原渠道列支,也就是用人單位承擔。這可以極大降低了我們企業的費用。
非因工、因病死亡待遇中的幾個特殊問題
(一)“遺屬困難補助”的支付范圍及條件
1.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系依靠死者供養,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1)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滿55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祖父、祖母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子女或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入來源者。
(3)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歲或雖滿16歲仍在上中學或職業中學的;
孫子女、弟妹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父母或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入來源者。
2.職工及離退休人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撫養人符合第1條(1)、(2)款條件的,可視為供養直系親屬。
3.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凡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不符合供養條件,以后才符合供養條件的,不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遺腹子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不受本條限制。
(二)如果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勞動者非因工死亡或者自身患病死亡的,可否獲得非因工(因病)死亡待遇?由誰支付?
首先,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的情況下,勞動者非因工死亡或者自身患病死亡的,可獲得非因工、因病死亡待遇。
其次,死亡勞動者的遺屬在符合上文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向用人單位主張“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同時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社會保險損失,即非因工、因病死亡待遇項下本應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喪葬費”及“一次性撫恤金”待遇。
(三)如果勞動者系自殺,那么是否屬于非因工、因病死亡?可否獲得非因工、因病死亡待遇?
首選需要明確的一點是,我國現行的勞動法律法規對于非因工、因病死亡的具體情形并沒有做明確的列舉,即沒有明確的將“自殺”情形納入或者排除在非因公、因病死亡的范疇。司法實踐中存在以下觀點:
現行法律未明確規定自殺行為不享受非因工、因病死亡待遇,因此自殺死亡可享受非因工、因病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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