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單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
用人單位單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
單位提前解除合同,致使勞動者喪失了經濟來源,法律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勞動者應當給予一定經濟補償,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是由用人單位提出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補償總額一般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但當事人約定超過的,可以超過。
二、用人單位因為勞動者存在主觀過錯而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因為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還應當給予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四、用人單位因為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補償總額一般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但當事人約定超過的,可以超過。
五、用人單位因為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因為經濟性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
工資收入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勞動者月平均工資收入低于上海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上海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本單位工作年限,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和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相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解除合同的補償標準,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員工離開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規定,補償或賠償是不一樣的,具體可以參考下面觀點: 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員工,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是全部工資的平均。 若公司有拖欠工資或克扣工資或單方面調員工的工作崗位或降低員工的工資等違法原因,員工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 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若公司有少發或不發加班工資的情況,員工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公司若不提供勞動條件,變相調崗,員工也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要求公司每工作一年支付員工一個月的工資。 同時員工可以要求公司結清全部工資。 若公司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 若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無論工作了多少年或簽訂的是什么樣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滿6個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算,不足6個月的,補償半個月工資。是過去12個月全部工資的平均。
文章來源于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用人單位單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