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表決權的行駛方式?
股東基于其股東的地位,在股東會和股東大會上針對會議決議享有決議權,又叫表決權。所謂的股東地位其實指的就是手里股份的多少,也就是說手里的股份越多,表決權力就越大。
股東表決權的行駛方式?
關于股東表決權的行駛方式?主要有三種包括:
一、表決權的親自行使
二、表決權的代理行使
三、表決權的書面行使
三種行使權分別對應不同的內容:
在親自行駛表決權時需在股東持有無記名股票的場合,股東必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一定日期將其股票交存公司,以使公司確認其股東身份;在股東持有記名股票的場合,得以行使表決權的股東則為股東名簿上記載的股東。若轉讓人將記名股票轉讓于受讓人,但未將受讓人名稱記載干股票并將受讓人之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簿,則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公司可不承認該受讓人的股東身份,從而該受讓人不得行使其表決權。但此與股份轉讓契約的效力無涉。
在代理行使表決權時針對代理人也有不同的要求,包括代理人的資格,代理人的人數,代理權的授予以及委托書勸誘的法律問題。關于代理人的資格問題《公司法》第108條對于行使表決權的代理人資格并未作出規定,解釋上可認為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為各該股東的代理人出席股東會。關于代理人的人數《公司法》作出解釋,為防止數個代理人擾亂股東大會的正常秩序,不少立法例(如《日本商法典》第239條第5項和臺灣省《公司法》第177條第3項)將股東委托的代理人數限定一人。關于代理的授權問題,股東委托代理人行使表決權時,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且《公司法》仿《日本商法典》第239條第5項、第6項之規定,規定公司董事應自股東大會終結之日起一定時期將股東授權委托書備置于公司住所。
書面行駛表決權可謂是最直觀的表現,所謂表決權的書面行使制度,又稱書面投票制度,是指不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在書面投票用紙上就股東大會決議中的有關事項表明其贊成、否定或棄權的意思,并將該書面投票用紙在股東大會之前提交公司以產生表決權行使效果的法律制度。不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在書面表決票上記載必要事項后,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向公司提出。若股東大會進行中對原議案提出了修正案,則贊成原議案的投票作為反對修正案的投票對待。以書面行使的表決權數應當算入出席股東的表決權數。
以上三點是林律師為大家簡單介紹的關于股東表決權的行駛方式,最直觀最有效的行駛方式當然是親自到場行駛,在遇特殊情況下無法到場時,可采取二三兩種方式嗎,但須注意表決權行駛的過程嚴謹性,確保股東的意見準確得到傳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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