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股東的四種出資方式
簡述股東的四種出資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出資方式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出資是指股東(包括發起人和認股人)在公司設立或者增加資本時,為取得股份或股權,根據協議的約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規定向公司交付財產或履行其他給付義務。
我國《公司法》所確認的股東出資方式有貨幣和非貨幣財產兩種,具體可分為:1、貨幣這里所說的貨幣,通常是指我國的法定貨幣,即人民幣。股東一方是外國投資者的,也可以用外幣出資。2、實物股東以實物出資一般應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第一,該實物原為股東所有。第二,該出資實物是公司生產經營所必須的,否則這種出資就沒有意義,只是給公司增加變賣該實物的麻煩而已。3、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和工業產權。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智力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4、土地使用權公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需要一定的場所,因此,公司股東可以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作為有限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除可以貨幣方式出資外,還可以用能夠以貨幣進行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其他公司股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相關法條規定
1、《公司法》第27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4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股東認繳資金的出資方式前提
股東認繳資金的出資方式無論是實物還是權利,其前提必須滿足兩點:
1、可以用也應當用貨幣來進行估價,且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2、可以依法進行轉讓,如不得轉讓就不存在履行了出資的義務,因為出資行為原本就是一個所有權轉移的行為。
法律禁止將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為出資方式。此外,出資人即便已以限制流通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出資,但如出資人不能在合理期限或指定期限內依法補交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手續,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變更為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其出資行為也應當認定無效。
出資人只有在依約全額履行出資義務后,其股權身份及股東權益才能得以維護,公司成立后,如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交付該出資的股東應當補足其差額。
按照《公司法》第2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 貨幣。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流動資金,以支付創建公司時的開支和啟動公司運營。因此,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 第二, 實物。實物出資一般是以機器設備、原料、零部件、貨物、建筑物和廠房等作為出資。 第三, 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作為一種無形資產,經過評估作價后一樣可以作為出資。 第四, 土地使用權。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后向公司出資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另一種是公司向所在地的縣市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準后,通過訂閱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公司依照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前者為股東的出資方式,但必須依法履行有關手續。
根據《公司法》規定,作為股東出資的方式包括四種: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其中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等無形財產權利。那么常說的技術入股是否可以呢?比如管理經驗。如果股東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那么必須符合兩大條件:
一是可估計性,也就是說出資的貨幣財產不但應該具有相應價值,而且該價值必須能夠用貨幣來確定或評估;
二是具有可轉讓性,即該資產應該可以依法在不同的法律主體之間進行財產或財產權利的轉讓。如果符合上述條件的非貨幣財產都可以用于出資。所以如果是技術入股的,那么就應該符合前述的兩大條件后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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