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民法典:農民工工資怎么保障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通過多種手段加強監督檢查,壓實企業的主體責任,多部門依法監管,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民工的工資得到支付。
一、建立預警平臺,及時共享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實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改、司法、財政、住建、交通、水利等多部門在工程項目審批、資金落實、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信息的共享。同時還要求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稅務等部門應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供反映企業生產經營的相關指標,從而及時監控和預警工資支付隱患做好防范工作。
二、多部門加強配合,及時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金融機構和相關的房產、車輛登記部門應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詢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相關單位的金融賬戶和相關當事人的房產、車輛等擁有情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案件時,發生用人單位拒不配合調查、清償責任主體及相關當事人無法聯系等情形時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協助處理,對于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要及時按規定移送公安機關審查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遇到單位不執行所作出的責令支付被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決定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各部門各司其職,加強監管查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加強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以及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總包代發工資、工資保證金、維權信息公示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對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進行查處,及時制止、糾正因以上行為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財政、審計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依約撥付資金情況進行監督。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工會依法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可要求用人單位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可請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處理。
四、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實施聯合懲戒
對用人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建立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對用人單位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對多次違法、嚴重違法的用人單位列為勞動保障監察重點對象,加大抽查檢查頻次。如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金額達到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金額標準的,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被列入拖欠農民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并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此名單也會同時推送至共同簽署《關于對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各部門,在政府資金支持、招投標、融資貸款、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做到“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對于欠薪高發的工程建設領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限制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的新建項目,并將其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公示。
五、依法承擔責任
農民工與用人單位都應當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工資爭議發生時提供其保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臺賬和清單等材料,未提供的將承擔不利后果。無論單位還是個人均不能編造事實或采取非法手段討要工資,或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否則將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后果等予以依法處理。